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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一九五五年八月六日中华全国学生第十六届代表大会通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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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08-08
第1版()
专栏: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一九五五年八月六日中华全国学生第十六届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为团结全国高等学校同学,积极响应毛主席“身体好、学习好、工作好”的号召,努力使自己成为全面发展的忠实于祖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人材,为建设和保卫祖国服务;并和全世界民主学生一起,为和平、民主和美好的将来而奋斗。
第三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高等学校学生会,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委员会通过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本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会务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有享受本会举办的各种文化和福利事业的优先权,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四条 本会各会员团体推选代表组成全国会员团体代表会议,每三年召开一次。它的职权是审查和决定本会工作,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选举本会委员会。本会委员会领导全国会务,委员会选出一委员团体为主席、若干委员团体为副主席主持日常工作。委员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
第五条 在高等学校数量较多的城市中,由本会各会员团体组成市学生联合会,即全市高等学校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它的职责是推动各校学生会的工作,组织全市学生的政治、文化、体育等活动。
市学生联合会(全市高等学校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推选一人为主席,主持会议和工作。
第六条 各高等学校的学生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它的经常任务是推动学生努力学习,组织学生的社会政治活动、文化体育活动,关心学生的生活福利等。凡在校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为学生会会员。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全校学生大会)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选举学生会委员会。学生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民主青年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一)会员的会费,(二)社会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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