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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无权批地卖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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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4-18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村干部无权批地卖地
案情:山东省费县探沂镇薛家村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以整理土地为由,同一砖厂私自签订协议,将12亩耕地卖给砖厂取土烧砖,取土深达2.5米,造成10.7亩耕地遭到严重毁坏。针对此案,费县土地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探沂镇镇党委根据费县土地局的建议已免去直接负责人薛某的村党支部书记职务。
分析:《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有经营和管理权,但并不意味着村民委员会或村干部有权卖地、批地。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60条、第61条明确了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用地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予以批准。
综上,乡(镇)、村干部没有权力批地、卖地。军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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