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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用错过这些法律概念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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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4-18
第11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给您提个醒

  您用错过这些法律概念吗?
雷敬
  法律术语具有特定的内涵,它是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法规内容专门界定的特定名词,使用时应谨慎、严密、准确,不可“臆断”或“望文生义”。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时常发现一些人误用或者混淆使用这些法律术语。下面略举几例,作一辨析,供您在使用时参考:
  ——“劳改犯”、“劳改队”、“劳改局”的称谓过时了。
  以前,我们一直习惯于称呼正在接受改造的罪犯为“劳改犯”。《监狱法》颁布后,“劳改犯”改称“罪犯”、“劳改队”改称“监狱”、“劳改局”改称“监狱管理局”。《监狱法》第一章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该法还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由此可见:“劳动改造”只是改造罪犯的一种形式,称罪犯为“劳改犯”是不全面的,“劳改队”、“劳改局”等称谓也是不确切的。同时“劳改犯”称谓的改换,也是对罪犯人格权尊重的一种表现。
  ——“罚金”与“罚款”是一回事吗?
  “罚金”与“罚款”是两个不同含义的法律概念。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强制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钱币的刑罚;而罚款则是行政执法部门对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行为依法强制在一定时期内缴纳一定数量钱币的行政处罚。罚金是刑事犯罪的刑罚,必须由人民法院判决才能适用;而罚款一般仅用于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各指什么?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通俗地讲:“法人”是个组织,“法定代表人”是这个组织的负责人(或领导人);“法人代表”是“法定代表人”的通俗称谓。
  ——慎用“连带责任”一词。
  “连带责任”是指数人共负同一债务的义务,是“按份债务”的对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即负有连带责任。可见,连带责任只适用于民事案件中连带债务方面。现实中,有人把它“推而广之”,把“连带责任”误解为“对某件事多个人都负有责任”,广泛用于公文或新闻报道中,如:“要追究领导的连带责任”、“此决定班子成员集体负责,负连带责任”等等都是法律概念不确切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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