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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应当立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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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7-11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地方人大报刊视点

“编制”应当立法
  当前,各地市、县及乡镇的机构改革相继展开。机构改革在我国已非新事,但机构越压缩越庞大、人员越精减越膨胀似乎成为痼疾。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但根本原因还是出在没有实行“法治”上。
  应把编制工作法制化,实施依法管理。要以法的形式明确机构设立的基本原则和条件等,把政府一家决定机构、一家决定编制、一家调配人员的传统做法,改为政府研究确定方案,依法呈报人大及常委会审批,从根本上克服机构编制上的随意性。要以法的形式明确编制方面的执法主体,明确管理责任。彻底消除多头管理和有人当家而无人负责现象。同时也要以法的形式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犯规定私自增设部门、私自增加编制、私自增加人员的部门和个人以应有的惩罚,甚至法律制裁。做到权责统一、赏罚严明,从根本上杜绝机构编制方面的自由主义行为发生。人大应该抓紧实施机构编制立法,以有利于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
  ——山东省人大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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