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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听八闽“民主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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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7-11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特别报道

  福建曾创下了村民自治的几个全国第一:在村委会选举中率先搞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第一个制订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诞生了全国第一个村民代表会……日前,记者随全国人大常委会村委会组织法执法检查组到福建采访,第一次——
近听八闽“民主风”
本报记者崔士鑫
  6月7日傍晚,福建连江县苔菉镇横塍村老渔民林宏存家中,来了一群特殊的客人。
  一开始,老人感到有些紧张。但听到客人们问的都是他熟悉的事:村委会候选人怎么产生,村务公开是哪些内容等等,他便不再紧张,如数家珍地讲了起来……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村委会组织法执法检查组在福建调查时的一个场景。今年6月6日到6月15日,记者随执法检查组赴福建组采访,第一次有机会进村入户,近听村民自治给八闽大地吹来的一股民主之风。
  记者采访一个“电脑村务公开”的典型,谁知却被部分气愤的村民围住。不过,对历任村干部意见很大的村民,对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却异口同声地叫好———村民自治已在八闽大地开花结果
  福州市仓山区仓山镇万里村是个富村,村里的企业“万里集团”远近闻名。有人向检查组成员介绍这个村用电脑实行村务公开很有创意,记者也随往采访。
  不料,6月8日,记者正在采访时,却被一些反映村干部经济问题的村民给围了起来。仔细一问,他们主要是对以前的村干部有意见,对去年新一届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却是异口同声地称赞:“新村委会是我们一票一票选出来的,我们当然信得过!”
  去年,福建省大部分地区进行了村委会组织法正式实施后的第一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因为认真落实了村委会组织法,所以新当选的村委会成员就获得了更多农民的认同。
  去年3月换届选举前夕,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了村民自治“百村调研”活动。调研组深入到17个县(区、市)的102个村,围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4个方面内容,做了认真的实地调查。随后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村委会选举办法,出台了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进一步体现了选民的意愿,“四个民主”更加规范,村民参与村民自治的热情高涨。
  在选举中,全省参选率达87%。罗源县鉴江镇东湾村选举当天,外出务工经商的130多人包了6部中巴车主动返村参选;龙海市石码镇内社村共有32人在湖南做面包生意,选举日前就有26人专门坐飞机回村参加投票。村委会成员的竞争十分激烈,全省共提名村主任候选人10万多人,平均每个村6.94名!一批素质强、威信高的能人脱颖而出。福州市全市新当选的村委会成员年龄比上届下降了0.47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比上届提高了6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村民代表会制度、村民自治章程、“村务公开十规范”活动等有关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措施也进一步完善。
  个别乡镇对村委会成员随意免职;少数地方宗族、帮派干扰选举;村民会议难召开;村规民约形同虚设;村务公开“半遮半掩”———农村“小宪法”遭遇部分难题
  黄抱生是惠安县小岞镇东山村的老村委会主任,在村里威信很高,一直给别人调解纠纷,现在他却成了“上访户”。因为镇里曾因故下发一纸免职令,免去了他村委会主任的职务,后来又没经过村民代表的预选,就把他从村委会主任正式候选人的名单上刷了下来。
  作为老党员,黄抱生说:“我不计较当不当这个村主任,但是你这样做是违法的啊!”
  “黄抱生事件”不是偶然现象,个别基层干部对村民自治认识不到位,是造成这一事件的重要原因。检查组听取基层干部汇报时,竟有人认为村委会组织法的实施是把最先进、最民主的法律用在最落后、素质最差的农村,显然对村民自治有抵触情绪。
  同时,在福建省村民自治的实践中,也暴露出村委会组织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深层次问题。福建省目前尚有75个村委会未能成功换届。究其原因,一是上届党支部或村委会存在经济问题,群众有意见拒选;二是有的村上届村主任和村支书矛盾很深,各开各的会,各行其是,不组织换届选举;三是宗族、帮派势力争斗,选举工作难以进行;四是村财政困难,村干部多年领不到补贴,无人愿当。
  不仅是民主选举,在“四个民主”的其他方面,被农民称为农村“小宪法”的村委会组织法也面临一些挑战。检查组发现,有的地方一年甚至更长时间不开一次村民会议,仅以村民代表会议代替,有的连村民代表会议也不召开。而村规民约,本应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实际制定,不少村却将县、乡起草的“样本”往墙上一挂了事。
  村务公开是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但是检查组所到之处,却发现不少村务公开栏只是以村财务公开代替,而且连财务公开也让人看不懂。“村务公开实质是要村民看得明白。”检查组成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杨英昌说,“如果村民看了半天仍然不明白,村务公开又有什么用?而且还要有程序,不能随便一写就拿出来了,要经过几道程序,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
  检查组在基层实地调研时,不断有人提出候选人的条件、选民资格的认定、违法选举的处理等问题,看来,包括村委会组织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村民自治一是要在党的领导下;二是要在乡镇政府指导下;三是要充分尊重民意;四是要依法进行;五是要不断提高。”———检查组认为应允许创新探索,但一定要在认真执法中学会提高法律水平
  “起步早、抓得实,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不少经验。”这是执法检查组对福建省落实村委会组织法情况的总体评价。
  的确,福建在村民自治方面,曾创下几个全国第一:在村委会选举中率先搞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早在1988年就制订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是全国第一家;这里还诞生了全国第一个村民代表会……
  在最近一届村委会选举中,他们还进行了选举前搞好村财审计、直选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取消委托投票和“使用流动票箱公示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界定选民资格等尝试。
  “对村委会组织法没有明确规定、一时还看不准的可以允许尝试。但是首先还是要认真落实这部法律。”执法检查组赴福建组组长、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侯宗宾认为,“要搞好村民自治,首先要依法自治。虽然村委会组织法仍需完善,但比试行的要完善得多,只要认真地按这个法去办,就能保障村民自治在农村的落实。”
  侯宗宾谈了他在10天执法检查中的几点思考,这也是执法检查组认为在村民自治中亟待解决的几大问题:“一个是要坚持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坚持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的村民自治;二是处理好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坚持乡镇政府指导下的村民自治;三是规范民主选举程序,坚持民主自治,充分尊重民意;四是增强村委会成员群众观念和民主法制意识;五是提高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水平。”
  在15日举行的反馈意见会上,执法检查组提出了几条建议:切实加强农村党组织建设,发挥其领导核心作用;注重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教育村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并把村委会组织法作为“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
  “基层干部还是要学会在认真执法中提高法律水平。”执法检查组赴福建组副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贾志杰说,“我们所到之处,还没有发现农民不知道这部法的。农民有这样的积极性,只要善于引导、狠抓落实,村民自治就一定能够搞好。”(附图片)
  执法检查组成员正在连江县苔菉镇官坞村了解村务公开情况。
  本报记者崔士鑫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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