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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带来公正和效率——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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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7-11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改革,带来公正和效率
——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志强
  在浙江杭州西子湖畔,有一个连续8年被杭州市评为双文明单位的先进集体,它就是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日前,西湖区法院再创佳绩,再次荣立二等功,并被评为省级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和省级文明单位。这就是西湖区法院十余年改革得到的成果。
  十余年来,西湖区法院始终根据形势和发展的要求,紧密结合自身的实践,找准不同时期改革的切入点,积极、稳妥地把改革步步推向深入。
  庭审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庭审的改革必然成为法院改革总体工作的基础项目。1996年,西湖区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实施细则》、《审判员工作职责》等制度,从庭前准备到庭审举证、质证、认证,从审判员的裁判权到法律文书的改革都作了明确规定,其中重点抓住了庭前、庭中、庭后三个主要环节,强调庭前准备工作,严格限制法官庭前大包大揽调查取证和反复调解;强调公开开庭并强化庭审功能,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做到了公开审判,举证、质证、辩论都在庭上进行,防止了“暗箱操作”。
  为了使法院审判更加透明和公正,西湖区法院又从科学设置内部机构,加强制约入手,出台了《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实施方案》,推行“大立案、精审判”的工作模式。通过扩大立案庭功能,把立案、保全、调查调解、鉴定、评估、审计等权利从审判权中剥离出来,交由立案庭法官行使。减少审判法官与当事人的庭前接触,避免先入为主,减少其在开庭时间上安排的随意性,防止拖案发生。另外,庭前辅助工作交由立案庭法官完成,使得审判法官可以有更多的精力集中到提高庭审质量上来,确保办案质量。
  改革要向纵深发展,迫切要求把优秀者推向审判的主力位,赋予其充分的裁判权,以人的高素质确保司法公正。1999年初,西湖区法院开始全面实行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负责制。在推行改革的过程中,该院一方面强调唯贤是用,能者先行,把好选拔条件关;另一方面则明确权责,建立新的审判运作模式,在“还权于合议庭,放权于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同时,注重制度建设,做到放而不乱,防止权力滥用。
  新年伊始,西湖区法院的新一轮干警聘任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这已经是该院第五次在全院范围内开展聘任工作了。
  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了干部队伍的年轻化,推进了干部队伍的新老交替。目前,西湖区法院绝大多数中层干部的年龄都在40岁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早在1992年的竞聘中,年仅26岁的叶青被聘任为办公室主任;在1999年年初出任副院长一职时,她还不满33岁。“要是按照传统的人事制度,严格的论资排辈,那我现在可能还是一个助审员。”叶青感慨地说。
  竞争机制有效地调动了法院干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竞争意识,它要求法院干警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从而能够参与竞争,避免被解聘、待聘或处理。
  改革带来了公正,带来了效率。2000年,西湖区法院办结各类案件6091件,审判人员人均结案138件,比1996年增长近一倍。平均结案时间缩短5—10天,法院各项工作充满活力,涌现出一批清正廉明、乐于奉献的好法官。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而改革,正是推动法院工作不断发展的“源头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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