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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著作权的保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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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4-25
第8版(政治·法律·社会·体育)
专栏:

加大对著作权的保护
  本报北京4月24日讯 记者胡健报道: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昂然,今天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就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作了汇报。
  顾昂然说,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我国杂技在世界上享有很高的声誉,杂技造型具有独创性,应明确规定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有的委员建议,按照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在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中增加建筑作品。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中增加规定杂技艺术作品和建筑作品。
  关于广播组织的权利。有的委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对于广播组织制作播放的节目应当区别情况作出规定,有的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应适用有关保护作者权利的规定;有的属于播放的内容,应享有播放权。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正案草案关于播放权的规定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无线方式重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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