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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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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4-25
第8版(政治·法律·社会·体育)
专栏: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本报北京4月24日讯 记者傅旭报道:在今天上午的常委会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张维庆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的说明。
  国务院在关于提请审议这一草案的议案中指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经过全党和全国人民不懈努力,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全国基本实现“低出生、低死亡、低自然增长”,成功地探索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综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道路。但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仍然重大而艰巨,计划生育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为了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在总结地方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迫切需要的。
  张维庆说,生育调节是本法的核心内容。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实行计划生育;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人口状况规定。”“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他说,这样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二是与地方立法相衔接;三是充分照顾各少数民族在计划生育方面的特殊情况。
  张维庆在谈到关于建立社会抚养制度时说,由于我国人口压力很大,在推行计划生育之初,计划生育工作难做,地方立法对超生都规定了经济限制措施。这些经济限制措施在实践中起到了抑制超生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考虑到超生给社会增加了负担,理应对社会给予适当补偿,为了规范现行的经济限制措施,草案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适当补偿所增加的社会公共投入。同时,考虑到各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等差异以及社会抚养费收取管理工作的复杂性,难以在本法中作出统一的具体规定,草案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张维庆还就保障公民生育权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关于奖励与社会保障等问题作了说明。
  草案共分七章:总则;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生育权与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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