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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受贿、非法占有国家和他人财物 海关总署副署长王乐毅被查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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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4-27
第4版(要闻)
专栏:

  严重受贿、非法占有国家和他人财物
海关总署副署长王乐毅被查处
  本报北京4月26日讯 记者夏长勇报道:中央纪委、监察部在海关总署的配合下,最近严肃查处了海关总署副署长王乐毅严重受贿、非法占有国家和他人财物等问题的案件。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纪委、监察部决定开除王乐毅党籍和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经查,王乐毅的主要违纪违法问题是:一、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53万余元。1995年12月至1997年7月,王乐毅先后收受深圳惠威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改清(因涉嫌犯罪已被捕)5万元人民币、4万元港币、1000美元和价值2.5万元人民币的物品。此后,在王乐毅知晓的情况下,杨改清还送给其长子17万元港币。应杨的要求,1997年3月,王乐毅让九龙海关对杨购买罚没汽车给予大力支持,之后杨改清买到54辆整车及一批汽车主要配件。1998年3月,在王乐毅的干预下,杨改清的公司被福州海关查扣的涉嫌走私的货船被放行。另外,自1994年以来,王乐毅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办理免税审批手续、建保税仓、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等,王本人和在他的知情下其妻子、儿子收受现金和贵重物品共计约23万元。二、非法占有国家和他人财物63万余元。1996年下半年,王乐毅让北京一家公司的郭某为其装修住房,王少付23.3万元。之后,王乐毅应郭的要求,通过天津海关为其低价购买了一辆罚没轿车。1999年底,王乐毅个人在大连市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让大连海关为其支付40万元。三、1994年至1997年,王乐毅先后收受海关下属单位及有关人员所送礼金及贵重物品折合人民币29万余元。此外,王乐毅还有支持其子违法经商谋取利益等问题。
  中央纪委、监察部就此案发出通报指出,王乐毅身为海关总署副署长,分管打击走私工作并任全国打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本应恪尽职守,严格执法。但他在金钱的诱惑和私利的驱使下,滥用职权,干扰下属海关正常执法,甚至指使下属海关为走私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大搞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和礼金,牟取私利。王乐毅的违纪违法行为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影响极坏,是一起执法部门领导干部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的典型案件,给予其严惩是完全必要的。
  通报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从王乐毅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广大海关干部要认真学习和实践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意识,增强为国家把好关的光荣感和使命感,廉洁自律,严格执法,不辱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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