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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法制讲座上指出 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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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4-29
第4版(要闻)
专栏:

  李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法制讲座上指出
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本报北京4月28日讯 记者傅旭、胡健报道: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法制讲座上指出,要进一步加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立法和修改现行法律的工作,并对这些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为我国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今天讲座的主持人为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保树。他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是诸多商事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因为,它是规范商事主体,保护商事主体权利的法律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3年以来,由于立法机关采取积极措施,我国的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他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核心及主要特征;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制度;现代公司法发展中值得注意的问题。他还就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法提出了建议。
  李鹏在讲座上讲了话。他指出,现代企业制度是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产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转换我国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面对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历史机遇和严峻挑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显得更为迫切。在“十五”计划期间,我们要进一步深化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基本完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健全责权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
  李鹏强调,按照宪法规定,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因此,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直把搞好国有企业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也相继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特别是公司法的制定,对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田纪云、姜春云、邹家华、王光英、程思远、布赫、铁木尔·达瓦买提、吴阶平、彭珮云、何鲁丽、周光召、曹志、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和秘书长何椿霖听取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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