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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婚姻家庭法制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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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5-01
第2版(要闻)
专栏:

  完善婚姻家庭法制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本报评论员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婚姻法的决定,这是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的重大立法措施,是我国人民婚姻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修正案》对原法所作的修改和补充,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婚姻家庭和全社会的安定和文明、进步的需要。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涉及男男女女、老老少少、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个《修正案》早在孕育过程中就受到社会各界、广大群众深切关注,《修正案》草案曾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修法的全过程,是我国立法民主化的又一次重要实践。
  婚姻法是民事基本法之一,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我国的婚姻立法具有长期的革命传统、鲜明的社会主义本质和浓厚的民族特色。它是在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1950年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率先颁行的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这次的《修正案》,则是在第二部《婚姻法》即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和婚姻家庭领域里出现的新的情况、新的问题修订的。《修正案》以《宪法》有关婚姻、家庭受国家的保护等规定为依据,加强了对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增设的一些规定涉及婚姻家庭领域中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许多具体问题。修正后《婚姻法》符合我国国情,反映了广大群众的愿望,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
  修正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原则;同时还增设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及应当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体现立法宗旨的规定,在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中,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等规定,这就从立法上增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力度,同时也为通过其他法律措施防治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基本法上的依据。
  在属于分则性质的各章中,修正后增设了若干具体制度、具体规定,如婚姻的无效和撤销,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和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夫妻间的财产的约定及其效力,离婚法定理由的具体化,离婚时的过错赔偿制度等。凡此种种,都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过去的立法空白,丰富了婚姻立法的内容,使我国的结婚制度、家庭制度和离婚制度较前更为完善。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以及违反婚姻法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上,修正后的规定也比原有的规定更加具体详明。
  《婚姻法修正案》已经完成立法程序问世了。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颁行后,出现了两次宣传和贯彻执行婚姻法的高潮。当前,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不失时机地做好宣传和贯彻执行婚姻法的工作,广大群众要学法、知法,将修正后的婚姻法作为婚姻家庭生活中的行为准则。这方面的法制宣传,应当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教育有效地结合起来。婚姻家庭关系是重要的法律关系,又是重要的伦理关系,对于人们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行为,既要约之以法,又要导之以德。我们深信,通过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广大群众的婚姻家庭生活必将更加幸福美满,我们的社会也必将更加文明进步,更加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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