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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与“严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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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5-09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严打”与“严管”
  管林根
  “严打”整治斗争开展以来,各地捷报频传,打出了应有的声势。这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步骤,否则不足以震慑犯罪,不足以调动起全社会关注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性。
然而,要真正实现两年内社会治安形势明显好转的目标,在保持对违法犯罪“严打”态势的同时,扎扎实实地做好基础性的工作,“严打”的同时还要“严管”。
何谓“严管”?“严管”就是要切实建立和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治安管理机制,摸清底数,动员社会各个方面,实行群防群治,把握住各个治安环节,不留治安“死角”。没有“严管”,“严打”就很难做到“摸得准,打得狠”。没有“严管”,在“严打”之后,各种犯罪现象就很可能出现回潮,难以保证“严打”的成果。
怎样“严管”?笔者认为,一是要认真解决思想认识问题,纠正当前有些同志思想中存在的“搞市场经济,治安恶化不可避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等错误观点,提高全社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不能让政法机关唱“独角戏”。二是要做深入细致的治安调查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千头万绪,必须下大功夫,摸清底数,打好基础。三是认真抓好政法队伍的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尤其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支持政法队伍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四是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新路子、新办法。笔者所在的改革开放“桥头堡”广东深圳市龙岗区,区委区政府针对外来人口大量涌入的实际,在抓布吉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中,就运用“全面登记、统一管理、中介服务”的工作新思路,加强出租屋的管理等,一举改变了这个镇的治安状况。五是切实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守土安民。
“严打”不可放松,“严管”更要常抓不懈,这样才能“打”出社会治安的明显好转,才能“管”出一方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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