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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行政执法“出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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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5-09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有感而发

  莫让行政执法“出轨”
士心
徒法不足以自行。依法治国方略,最后还是要靠人来落实。
我国有80%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来执行的。可以想见,行政执法的好坏,对能否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举足轻重;行政执法人员能否依法办事,对社会将造成巨大的影响。
然而,近年来,由于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本身法制观念不强,主仆意识颠倒,把手中的权力看成是个人随意支配的工具,耍特权,谋私利,出现了许多不依法办事的“出轨”现象。造成这些现象的根源,除这些人个人思想观念的差距外,更重要的原因,是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查处不力。
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有的地方也做了不少探索。有的是从内部监督入手,制订了许多制度和规定,但是效果并不很理想。有的眼光向外,引入社会监督因素,然而一般的社会监督,一方面难以持之以恒,另一方面还是要看行政机关内部是否真正重视这些意见和建议。因此,充分发挥法律赋予了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的作用,对防止行政执法“出轨”十分重要。
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的作用,关键在于实施好监督。河南省检察机关的可贵之处,一是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并敢于对这一“症结”痛下猛药。二是想方设法,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建立起惩治和预防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看来,只要检察机关这一“专业”的执法监督队伍,能用好法律监督的武器,严打重防,同时发挥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制约和全社会的监督积极性,必将有效地防止行政执法的种种“出轨”现象,促进依法治国目标的更快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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