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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必设“特别督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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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5-09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视点

  何必设“特别督察”
某地最近成立了监督政法干警的特别督察队,由县纪委、人大法工委、监察局和检察院等五个部门共十几人组成。
我认为这样的做法未必有什么效果。可以举报警察的地方早有几处,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也都先后公布过举报电话;专门督察警察的机构也不缺,除了有专门的公安督察外,各个政法部门都有纪检部门,还有人大、监察部门对政法部门也负有监督的责任。
如果以前的那些举措见效的话,何必还成立个“特别督察队”呢?如果以前的那些部门不能有效地监督和查处政法干警的违法违纪行为,新成立的“特别督察队”又何以做得到呢?既然有了新的“特别督察队”,以前的监督查处政法干警的机构还有什么用处?当初为什么要成立那么多负有同一种责任的机构呢?
实际上,这样的体制已经陷入了一个机构设置上的怪圈:因为问题难以解决,不得不成立个“专门”的部门去管;但问题还是没有解决,于是再成立个“专门”的部门……就这样,机构越设越多,皮球踢起来越发令人眼花缭乱、摸不着北了。就目前的政法干警教育整顿和反腐倡廉来说,各种机构都不缺,缺的是“动真格”的行动。——重庆市人大《公民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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