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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提供法律保障——学习婚姻法的几点认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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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5-09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提供法律保障
  ——学习婚姻法的几点认识
  王维澄
  备受全国各界关注的婚姻法修正案,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会议审议修改,已于4月28日通过。江泽民主席当日即签署主席令,公布施行。这里谈谈我在工作和学习中形成的几点认识,供读者参考。
  关于我国的婚姻制度
  在我国建立什么样的婚姻制度,是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和国家兴旺发达的大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不久,在百废待兴的1950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充分说明我们党和我国政府对婚姻家庭问题的高度重视。这部婚姻法最突出的贡献是,把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规定为我国的婚姻制度,并据此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回顾五十年来实施婚姻法的实践,可以看到,这种婚姻制度是符合我国历史发展要求和国情的好制度。新婚姻制度的确立和实行,为打碎封建婚姻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也为在我国普遍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提供了法律保障。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如何通过婚姻来建立充满活力和生气的美好家庭,保证和促进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问题。婚姻制度是社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伴随着社会整个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发展而发展。它受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传统的制约,也反过来给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以巨大的影响。旧中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下,我国人民的婚姻家庭生活充满苦难和辛酸。当时的婚姻制度,主要是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某些地方还带有奴隶制的遗迹,某些地方还受到殖民主义消极影响,是非常落后的。除了解放区,从全国来看,尽管也有极少数婚姻是自由结合的,但总体上并不存在婚姻自由,绝大多数婚姻是按照“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包办强迫而成的。一夫一妻在劳动人民中虽然已较为普遍,但这种一夫一妻受到经济条件和封建伦理道德的支配,是建立在夫权的基础之上的。对于统治阶级来说,一夫多妻则是常见的现象。男女极不平等。中国的男子要受政权、族权、神权的支配,女子除受这三种权力支配外,还要受夫权的支配。这四种权力代表了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旧的婚姻制度压抑了人民群众尤其是妇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大障碍。因此,我们党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始终把废除封建婚姻制度,争取妇女解放,实现男女平等,作为争取我国社会解放和民族解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积极推进社会改革的过程中,也积极推进婚姻制度的改革。新中国成立前夕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对婚姻问题,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有关论述和解放区的实践经验,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1950年制定的婚姻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用法律形式在全国确立起一种适应人民民主政治制度和行将建立的新经济基础的崭新的婚姻制度。这一婚姻制度的优越性在于:实行婚姻自由,由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组织家庭,废除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废除一夫多妻以及变相的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的封建夫妻关系,为建立正常的家庭关系提供了保障;实行男女完全平等,废除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的不平等家庭关系,由男女双方平等地共同建设自己的家庭。这三个方面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为建立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确立了基本准则,既规定了大家都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又开辟了自主处理婚姻家庭问题、夫妻共同创造美好生活的广阔天地。我国的婚姻制度一跃而走在人类文明的前列。
  我国亿万人民特别是广大妇女,在政治上获得解放成为国家主人翁的同时,在婚姻家庭关系上也成为主宰自己命运的主人,奋起冲破封建主义的沉重枷锁,荡涤殖民主义的污泥浊水,勇敢地自由恋爱,自由结婚,依据自己的愿望和努力来建立幸福美好的家庭。随着旧经济基础的逐步改造,新型家庭关系的普遍建立,得到解放的妇女欢天喜地,走出家庭投入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伟大实践,“妇女能顶半边天”在各方面逐步变成现实。男子也同样享受到新婚姻制度的好处。被束缚的社会生产力获得极大解放,社会风气焕然一新。五十多年来,经过全国上下共同努力,新婚姻制度在我国大地上已经深深地扎下了根。我国婚姻家庭的良好状况为各国有识之士所赞赏。
  1980年和这次修改婚姻法,都坚持这一婚姻制度,同时通过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积极解决执行婚姻法中出现的新问题,使这一制度进一步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更趋完善。深刻理解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优越性,充分认识实施婚姻法所取得的历史性伟大变革来之不易,珍惜这一制度,更加自觉地贯彻执行婚姻法,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必将走上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关于婚姻自由
  坚持婚姻自由是坚持婚姻制度的前提。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更深一层说还包括不结婚的自由。没有婚姻自由,没有婚姻的自主权,也就无法建立美满的家庭。实行婚姻自由,涉及许多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的正确处理。从社会学和法学来看,婚姻自由和其他各种自由一样,必然伴随着社会责任。我们要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运用法律来保障婚姻自由,就需要深刻了解婚姻自由的社会性质、基本内涵和如何正确行使这种权利。
  我们要把婚姻问题作为一个涉及个人和社会利益的大事来对待。婚姻是个人的私事,是个人的权利,应该由个人来自主处置。但婚姻绝不仅是个人的私事,它还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利益。任何人都不能离开社会而生活。人的一切活动都带有社会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上也是这样。男女自由恋爱就是一种社会活动。一旦结婚,成立了家庭,有了孩子,成为社会的一个细胞,因此而形成的许多关系都是社会关系。国家要维护个人的合法权利,不干涉个人的私事,这是一条原则。国家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要适度干预和管理涉及社会利益的事情,这也是一条原则。国家制定婚姻法,是为了保障个人的婚姻自由,也是为了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其目的在于使婚姻关系中的个人能够是幸福的,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能够是健康的、和谐的、充满活力的。如果个人普遍是不幸福的,社会的细胞普遍是病态的衰败的,那么这样的社会也不会是文明的健康的。因此,我们在婚姻家庭问题上,既要行使个人的自由权利,又要承担起社会责任,自觉地把行使个人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结合起来。
  我们要把婚姻家庭关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婚姻法对合法婚姻作出了明确规定。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而且不许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自由是双向的,你想同另一个人恋爱并发展到结婚,是你的自由,但另一个人是否愿意同你恋爱并结婚,则是他或她的自由,你不能勉强更不能强迫。结婚还有其他的条件,比如,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才能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法律禁止结为夫妻。符合结婚条件而要求结婚的人,要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成立家庭以后,男女双方还要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作这样的规定,既是为了保障家庭的幸福,也是为了保障人类繁衍的健康。离婚是结婚自由的补充和保证。离婚也是有条件的。为了更好地实施离婚自由,这次修改婚姻法作了更具体的规定。离婚时还必须妥善处理由于结婚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老人赡养等问题。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婚姻法还从另一个侧面规定了重婚的和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受胁迫的婚姻为可撤销婚姻。这些规定对于保障婚姻自由,对于建立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对于妥善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各种社会问题,都是十分必要的。
  我们要慎重地来处理婚姻问题。不仅要严肃考虑婚姻的合法性,还要严肃考虑婚姻的合理性、可持续性和稳定性。男女结婚形成的夫妻关系一般要持续几十年。一对忠实的互敬互爱的夫妻,对于两个人一生的工作和生活,对于两个人亲密地携起手来实现自己的理想,对于为国家和社会作出更多的贡献,会产生极大的影响。男女结婚组织家庭,必然要考虑生活理想、品德性格、经济条件、文化修养、志趣爱好等多种因素,从比较中作出合理的抉择,而且这种抉择还要不错过良机。正因为这样,婚姻法给男女双方以充分的自由来选择自己的终身伴侣。婚姻是充满感情色彩的一首美妙乐曲,但需要理智来驾驭才会是成功的婚姻。现在有一种现象,把婚姻自由看成是婚姻可以很随便。图一时之快乐,轻率结婚;逞一时之意气,仓促离婚。结果,不仅造成了个人难以消除的甚至是终生的遗憾,而且也产生了这样那样的社会问题。近几年,在一部分人主要是青年知识分子中间,流行着一种“试婚”方式,先同居,觉得真正合适了,才正式结婚,否则就分手。我们的法律不能保护这种“试婚”。认可“试婚”,等于认可恋爱关系中不负责任的轻率做法,等于认可婚前性关系的混乱。这不仅易于导致各种无谓的事端,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伤害当事人和后代的身心健康,而且也有损于社会风气的健康。我们一定要慎重考虑它的不良后果,不应该盲目提倡、宣扬和实践这种方式。
  追求婚姻的美满和幸福,是人们的共同愿望。从人类发展的历史来看,建立在真正爱情基础上的婚姻才是可以同欢乐共患难的可靠婚姻。我们现在已经有许多条件可以实现这样的婚姻。从整个社会来看,美满的婚姻总是与不如意的婚姻甚至是不幸的婚姻并存着。我们不能企求所有婚姻都是十分幸福的,也不可能消除社会上的一切不幸婚姻。但是提倡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家庭观,坚持合法婚姻,坚持对婚姻问题采取严肃态度,坚持妥善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中各种现实问题,用自己的智慧来创造家庭生活的幸福,尽量增加美好婚姻和家庭,尽量减少不幸婚姻和家庭,提高全社会的婚姻质量和家庭的稳定,应该是我们的努力方向。中国历来提倡“喜结良缘”,许多文艺作品还作了感人肺腑的描绘,这在旧社会只是一种很难实现的良好愿望。而在今天,我们是可以依靠自己的努力来实现这种愿望的。这种努力当然也应该包括离婚的人再婚或复婚以求得新的幸福生活。幸福的家庭越多,整个社会会充满更多的幸福。稳定的家庭越多,整个社会会有更多的稳定因素。把家庭普遍建设好了,必然会有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关于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制度的核心,也是建立美满家庭的基础。一夫一妻制有着非常丰富的历史内涵。可以说,正确理解一夫一妻制,是我们正确执行婚姻法的一个核心问题。
  研究人类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一夫一妻制的形成和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人类对自己历史的研究大概在有了文字以后就开始了,但把婚姻家庭问题作为历史科学来研究,却一直到十九世纪六十年代才真正开始。一八八四年,恩格斯发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一次阐明了家庭的产生及其发展变化,才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婚姻家庭观。恩格斯的精辟论述,至今仍然是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婚姻家庭问题的指南。恩格斯指出,婚姻家庭关系同整个社会关系一样,有其发展的客观规律。婚姻制度的不断进步,从蒙昧时代的群婚制、野蛮时代的对偶婚制过渡到文明时代的一夫一妻制,这种家庭形式的变化是由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变而引起的。他还详细分析了一夫一妻制产生的经济条件,指出真正使一夫一妻制名实相符,只有到了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实现。在当今世界,各种形式的婚姻制度依然存在。一夫一妻制是一种先进的婚姻制度已为许多国家所认同。我国实行的一夫一妻制更具有其先进性,也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在我国,一夫一妻是自由恋爱的归宿,是婚姻自由的保障,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婚姻自由的一种必不可少的约束。在10多亿人口的中国,要在婚姻家庭关系上普遍建立起良好的秩序,使每年八九百万对男女结婚组成的家庭能够成为美满的家庭,使全国三亿多个家庭能够保持稳定和健康发展,只有实行一夫一妻制才是正确的选择。性爱按其本性来说就是排他的,任何一对正常的夫妻都不希望第三者来插足,来破坏。法律对此作出保障,是大家所赞同的。进一步说,只有实行一夫一妻制,因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更加合理地确立起来。
  有这样一种言论,说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说过“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我国在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同时,必然会伴随着通奸和卖淫。有的学者甚至说,青年妇女的性能力是她的一种生活资源,她可以自由出卖而获得报酬。我引用这些话,没有别的意思,只是想说明在一夫一妻制的问题上,如何统一认识,还要做很多细致的工作。这种言论应该说是一种很大的误解。仔细研究恩格斯的著作可以看到,他讲的这句话是对虚伪的资产阶级婚姻家庭关系的讽刺。在讲这句话的不远处,他就指出:“自古就有的杂婚制现在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影响下愈变化,愈适应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愈变为露骨的卖淫,它在道德上的腐蚀作用也就愈大。而且它在道德上对男子的腐蚀,比对妇女的腐蚀要厉害得多。”恩格斯还对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制度作了这样的描述:“我们现在正在走向一种社会变革,那时,一夫一妻制的迄今存在的经济基础,以及它的补充物即卖淫的基础,不可避免地都要消失。”“只有那时它才能十足的实现”。恩格斯的预言是非常正确的,我们在消灭剥削制度的同时,也曾消灭过卖淫这样的丑恶现象。
  近几年来,卖淫嫖娼、重婚、变相纳妾等社会丑恶现象在我国死灰复燃,而且日益增多,严重侵蚀和破坏一夫一妻制,使一些家庭支离破碎,形成了众多的社会不安定因素。这有很复杂的原因,我们要通过综合治理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我国法律一直是禁止卖淫嫖娼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专门作出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7年修订的刑法明确规定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处以极刑。法律禁止重婚,对重婚者要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要继续运用法律武器来制裁这些行为。
  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这次修改婚姻法在禁止重婚的同时,还明确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主要是指在一些地方出现的所谓“包二奶”的行为。这种行为一部分属于重婚,要追究刑事责任;一部分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是顺应广大群众的强烈要求而作出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行为常常同其他腐败行为结合在一起。国家要强大,人民要富裕,是我们孜孜以求的目标。我国人民必将越来越富裕起来。在发展物质文明的同时,我们还要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婚姻家庭关系上应该越来越文明。有的人有了钱在生活上却不走正路,竟违反一夫一妻制去玩弄女性,这种行为是法律和道德都不容许的。还有一些人是运用权力去“包二奶”。在我国,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决不能容许掌握权力的人去搞腐化堕落的事,对这样的人更要严惩。当然,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情况很复杂,除了法律的制裁外,还要通过党纪、政纪、教育、舆论等多种手段、多种渠道来予以遏制。
  关于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的根本条件。没有男女的真正平等,就不会有真正的婚姻自由,也不会有名实相符的一夫一妻制。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宪法比共同纲领增加了家庭生活的平等权利。我们在继续实现男女各方面平等的同时,也要在家庭生活方面努力实现这种平等。
  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婚姻法规定的各种权利,男女双方都有权行使;婚姻法规定的各种义务,男女双方都有责任履行。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这也体现了平等的权利。组成了家庭,就会出现夫妻互相扶养和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问题,男女双方都有这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对此作出的各种规定,既体现了男女平等的权利,也为实现男女平等提供了法律保障。
  任何家庭的组成和发展,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物质条件这个基础之上的。从法律上来说,必然要涉及夫妻财产关系的正确处理。在建国以后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广大家庭的财产关系比较简单,因此原来的婚姻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也比较原则。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拥有的财产越来越多,财产关系也越来越复杂。为了适应这一新情况,这次修改婚姻法着重对财产问题作了尽可能具体的规定。基本精神是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加以区别,对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共同所有的财产加以区别。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各自有处理权;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基于夫妻关系确立的自愿性质,在财产关系的处理上也规定了男女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的权利。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法处理。幸福的家庭需要以自己的劳动和合法经营所获得的财产为基础。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正是为了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正常。在现实生活中,那种为贪图个人物质享受而结合的家庭常常会带来不幸。婚姻法在财产问题上作这样的规定,必然有利于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即使一旦夫妻关系破裂,夫妻如何分割财产、如何清偿债务、如何保护无过错方和弱者、如何抚养未成年子女、如何赡养没有生活能力的老人等问题,也可以得到合情合理的处置。
  男女平等,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夫妻之间和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平等、人格平等。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平等相处。这是十分重要的。我国的广大家庭是和睦的幸福的。但也不可否认,由于种种原因,在少数家庭中也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突出的问题是家庭暴力和虐待家庭成员。这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有的甚至构成了犯罪。这次修改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且增加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发生家庭暴力和虐待,受害人有权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给予救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也有责任给予救助。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还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就是在家庭关系的这个方面要用法律来保障人身和人格的平等,不使受到侵害。
  这次修改后的婚姻法必然会进一步得到全国人民的拥护。婚姻法的内容很丰富。我们要全面理解和执行婚姻法,在我国建立更多文明的幸福美满的家庭,建立更多能够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贡献的家庭。
  注:文中恩格斯的论述引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1972年版)(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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