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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司法个案监督如何规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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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5-16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视点

  人大司法个案监督如何规范
对地方人大司法个案监督,目前有些争论。笔者认为,只要坚持如下几个原则,监督就会更日益规范。
一是中立性原则。监督者监督的个案线索来源可能源于诉争当事人,但一旦形成监督的个案,就应脱离诉争当事人纷争,形成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
二是程序性原则。人大对个案的监督只使司法机关启动司法程序或审查其行为是否存在严重违法情形,不是代替司法机关办理案件,不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案件的实体处理以及终局裁决仍由司法机关作出。
三是事后监督原则。这包括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完毕后以及发生重大违法行为后。
四是集体监督原则。人大对司
  法机关的个案监督是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个案的监督,不应当是某个或某些代表的监督。只有坚持集体监督的原则,才能堵塞这一通道。
五是对应监督原则。各级人大应当按照宪法和地方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对所属及本级司法机关办理的个案进行监督,上级人大对下级司法机关的个案应交由下级人大监督,人大对非所属的异地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应交由司法机关所属的人大监督。(吉林省人大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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