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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者先受监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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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5-18
第4版(要闻)
专栏:人民论坛

  监督者先受监督
林秋萍
人的自律是可贵的,但又常常靠不住。监督的必要性由此产生。
监督,已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政治法则之一;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在这个共识下,我们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形成了并不断完善着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法律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等相结合的多种形式的监督机制。
现在的问题是,一些监督部门也出现了腐败现象。例如,在法律监督中,个别司法部门和个别干警违法办案、超期羁押、以案谋私等。再如,少数新闻媒体和记者,违背职业道德,歪曲事实真相,制造虚假新闻,敲诈勒索,谋取私利。凡此种种,不能不引起人们对监督和监督者的思考。那就是不受监督的监督权力,与不受监督的权力一样,都将导致腐败。而这种腐败带来的危害,从某种意义上讲,比一般的腐败更为恶劣。那怎样才能有效地遏制这种腐败呢?
出路只有一条:监督者先受监督,监督者必受监督。道理不难理解,关键是如何实现对监督者的监督。
对监督者的监督与对一般权力的监督相比,既有共同性,也有特殊性。监督的一般性原则,也适用于对监督者的监督工作,除此之外还要解决好几个方面的问题:
当务之急是加快监督立法。目前已出台的相关法律只有《行政监察法》,应在此基础上及时形成包括《监督法》、《新闻监督法》等在内的完备的监督法律体系。监督立法的意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赋予监督者以应有的权力,保障监督者的合法权益,使其更好地行使监督的权力,发挥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则是对监督工作加以规范和制约,确保监督工作能够在正常的轨道内运行,遏制监督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
加强群众监督。人民群众也是监督的主体。在所有的监督力量之中,人民群众是最雄厚、最根本的监督力量。包括监督权力在内的任何权力,都必须接受群众的监督。接受群众监督的前提条件是公开政务。只有让群众了解权力运行的过程和结果,才谈得上监督。“暗箱操作”既是对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剥夺,又是腐败赖以滋生的温床。据报道,“检务公开”已经在全国检察机关中普遍推行。让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从事执法活动,这无疑有利于检察队伍保持廉洁。在加强群众监督方面,今后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探索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有效形式。
建立健全监督部门的内部制约机制。各大新闻媒体在反对有偿新闻和预防记者违法违纪方面都制定了规章制度,司法部门也陆续出台了相关规定。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侦查职务犯罪的职权进行了分割,避免一个部门、一个人说了算。对外部而言,这种作法是一种内部制约,对系统内部个人而言,实际也是一种外部监督。此外,还有一个监督部门的相互监督问题。比如,纪检部门、司法机构与新闻媒体之间的相互监督,还应加大力度,成为制度。
监督者先受监督,应该成为每个监督者的自觉行为;监督者必受监督,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应该成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一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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