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2阅读
  • 0回复

全国煤矿安全电话会议强调加强安全整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所有国有煤矿矿办小井立即停产;要依法从严查处重特大事故,严格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5-23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全国煤矿安全电话会议强调
加强安全整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所有国有煤矿矿办小井立即停产;要依法从严查处重特大事故,严格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
  本报北京5月22日讯记者彭嘉陵报道:一个半月内发生重大事故62起,死亡503人,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今天,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召开全国煤矿安全电话会议,通报了近期发生的几起特大事故情况,要求加强煤矿安全整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今年一季度,全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77起,死亡573人。据了解,这些煤矿事故中,小煤矿和国有矿办小井(含个体承包井)事故占大多数,而且主要是瓦斯事故。陕西韩城和黑龙江鹤岗发生的两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都出在矿办个体承包小井上。
  会议要求煤炭企业在当前煤炭市场有所好转的情况下,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绝不允许超能力突击生产,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
  会议要求,所有国有煤矿矿办小井都必须立即停产,6月底以前全部关闭。逾期不关的,要严肃查处。从现在开始,要对矿办小井进行清理。有证照的,依法予以吊销;实行个体承包经营或与私人联营的,废除承包或联营合同;国有煤矿经营者和地方政府公职人员参与入股办小井的,要立即退出,并对此事作出检查。顶着不退的,一经查实,严格按党纪政纪予以追究。
  会议强调,要依法从严查处重特大事故,严格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都要对负有责任的地方主要领导干部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同时,要执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涉及安全生产经营审批和许可事项的主管部门也要对后果承担责任。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