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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上任难的对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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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5-23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探源与思考

  “村官”上任难的对策
刘喜堂
民选“村官”上任难是村民自治中出现的一件新鲜事。村委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前,村民自治主要解决的是民主选举问题。可以说,没有真正的民主选举,就不会有选举后的民选“村官”上任难。“村官”上任问题解决好了,村民自治就又向前跨出了一大步。当然,要解决这个问题,应从多方面入手。
一是明确职责,认真建立村级民主决策机制。村中大事谁最有发言权?不是村党支部,也不是村委会,而是村民群众。要把重大村务的决策权真正落实到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严格按程序办事,依靠村民来进行大事的决策和监督。
二是引入司法救助程序。制度规定得再好,也必须有一个强制执行的部门。除了乡镇政府的监督外,只有法院能担当起裁判的角色,能强制村干部按规定的制度办。村务不交接,法院判决后可强制执行。决策程序不规范,可判决决策结果无效。
三是发展党内民主,扩大群众基础。近年来,四川、山西等地大力推行两票制、公推公选、两推一选等,效果显著。在村党支部选举中更多地引入普通村民的声音,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当村党支部和村委会都赢得半数以上村民的支持时,因权力之争而引起的矛盾就会大大弱化。
四是提高民选“村官”自身素质。民选“村官”大多数是初次上任,没有多少经验,更应努力学习各种知识,充实服务村民的本领。一方面要建立起村委会自身运作机制,另一方面要尽力协调好与其它村级组织的关系。对于本村积存的各类问题,尤其是经济问题,能解决多少解决多少,不要急于“毕其功于一役”。村级经济问题的解决,不是民选村委会的责任,而是上级政府的责任。前任村干部有贪污行为,有检察机关来查处。如果村委会非要从这里寻求工作的突破口,必然造成与其他村级组织的对立,从而无法开展工作。
五是以农村“三个代表”学习教育活动为契机,加强对乡镇干部的督导。“村官”难上任,关键在乡镇。乡镇干部能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开展工作,就会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反之,乡镇干部时时考虑自己的安危与前途,那么在解决村委会干部上任难问题时,无论如何都不能做到公正、公平。(作者单位: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农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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