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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动“四五”普法努力实践依法治国方略——访司法部部长、全国普法办公室主任张福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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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5-29
第6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全面推动“四五”普法努力实践依法治国方略
——访司法部部长、全国普法办公室主任张福森
本报记者王比学
  全民普法教育历经15年。“四五”普法是新世纪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具有特殊意义。近日,记者就“三五”普法的成就以及“四五”普法的有关内容采访了司法部部长、全国普法办公室主任张福森。
  记者:请您谈谈“三五”普法取得了哪些成就?
  张福森:1996年到2000年,全国实施了第三个五年普法规划。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支持和监督下,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等方面的共同努力,“三五”普法基本完成了预期的任务。具体表现为: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得到广泛宣传,与公民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得到基本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自觉性逐步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所提高。学用结合、依法治理全面推进。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法制化。目前有9个省(自治区)出台了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组织、人事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制定了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明确要求把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能否严格依法办事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记者:在新的世纪,应如何认识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张福森:在全体公民中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性工作,也是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发展纲要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实施“十五”发展纲要的重要法治保障。同时还应看到,虽然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距形势的发展、社会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是一些地方和单位对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认识还不到位,对这项工作还缺乏足够的重视;有些公民甚至党员干部法律意识不强,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不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的问题屡有发生,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社会效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机构建设还不健全,等等。因此,需要通过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来巩固和发展15年来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果,推动这一工作向纵深发展,更好地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记者:“四五”普法的工作目标是什么?张福森:“四五”普法的工作目标是要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即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由增强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转变,进一步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素质;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工作,各项事业的管理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转变,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记者:您在讲“四五”普法的工作目标时,谈到要实现由提高“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转变,这具有什么特别意义?
  张福森:提出由提高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转变,是因为法律素质是国民素质的重要内容。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和心理的总和,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而法律素质,则不仅要求具有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法律意识,还要把法律意识转化为自觉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自觉地遵纪守法,知法懂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通过“四五”普法,实现提高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转变,从而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既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记者:“四五”普法的重点对象有哪些?
  张福森:“四五”普法的重点对象确定为各级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领导干部是各项事业的组织者、管理者,带头学法、用法,既是提高领导干部能力和管理水平的需要,也是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和自觉遵守法律的需要。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者、执行者,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才能公正司法、严格执法。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应从小接受法制教育,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掌握基本法律常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尤为重要,特别是面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全球化的形势,更需要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际经贸、现代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记者:如何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四五”普法?
  张福森: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是一项规模宏大、结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15年的全民普法教育之所以取得成绩,最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坚持了党对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因此,在“四五”普法中要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接受、坚持和服从党的领导,通过进一步健全、加强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全社会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保证“四五”普法工作顺利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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