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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金钱进牢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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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5-30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大要案写真

  为金钱进牢笼
陈军
2001年2月16日,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上,审判长庄严宣判:上诉人周乐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其贪污所得赃款79810.12元返还湖北省南漳县财政局;追缴其非法所得利息17000元上缴国库。至此,周乐香贪污一案尘埃落定。
1999年10月的一天,一封检举信送到了南漳县检察院,揭发南漳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副局长周乐香涉嫌重大经济犯罪。
检举信引起了县检察院的高度重视,随即组成专案小组,迅速展开内查外调,经过8个月的侦查,掌握了周乐香犯贪污罪的确凿证据,2000年7月20日周乐香被依法逮捕。周乐香虚开集资款收据套取公款的黑幕被彻底撕开……
1997年4月19日,周乐香以本局干部王正华的名字虚开了一张5万元的集资收款收据,年利率为25%,从中套取利息12500元据为己有。
1997年9月8日,周乐香又以“王道芝”的名字,虚开了一张29504元的集资收款收据,年利率为24%,从中兑付本息36584.96万元,周将其中的584.96元占有后,又将剩余的36000元开了一张转存集资收款收据,从融资账户中兑付本息41400元。
随后,周乐香又采取同样手段,多次从融资存款账户中套取现金。
南漳县法院一审认为,周乐香身为国家财政干部,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开集资款收据套取利息和多兑付利息的手段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所得赃款79810.12元返还南漳县财政局;追缴其非法所得利息17000元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周乐香不服判决,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定罪准确,遂作出了本文开头的判决。
现年37岁的周乐香出生在南漳县城关镇一个普通家庭里,高中毕业后到南漳县棉织厂当了一名工人,25岁调入县财政局工作,34岁加入中国共产党,勤奋好学、脑瓜机灵,并在中国财大自修了大专文凭,在县财政局算是一个人才,先后任财政局预算股融资专项会计兼出纳,预算股副股长,南漳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副局长。
周乐香由一名普通工人成长为国家财政干部,很多人羡慕。然而,由于在仕途上一帆风顺,在成绩面前,在一片赞扬、吹捧声中,周乐香变得飘飘然,她不再满足一个月几百元的“薪水”,“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成为她的信条。利用管理上的漏洞和职务上的便利,虚开集资款收据大肆套取利息而一发不可收,直到另一扇冰冷的门向她敞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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