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2阅读
  • 0回复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6-02
第6版(理论)
专栏: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
韩杼滨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面向新世纪提出的检察工作发展目标之一,是事关检察工作全局、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的重大举措,它对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将产生重要的影响。我们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败斗争的规律,把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结合起来,使之共同发展、共同前进。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具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充分的法律、政策依据
  我们党历来重视反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并努力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科学总结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反腐败斗争的基本经验,提出:要“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败斗争的特点和规律,建立健全监督和管理制度,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江泽民同志多次强调,反腐败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要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与综合治理的职责任务的通知》要求:人民检察院要结合检察业务,做好预防工作。分析掌握各个时期、各个行业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以及其他刑事犯罪的特点,提出预防犯罪的建议;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完善防范机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扩大办案效果;等等。中央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我们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明了方向。
  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是我们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法律保障。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要通过法律的实施,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新修订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进一步完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条款的基础上,还针对我国司法实践及职务犯罪发案的特点和规律,增加了一些新领域的职务犯罪罪名和惩治条款,为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多年来的反腐败斗争实践,为我们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党和国家一直把反腐败、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党建工作和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教育促自律,以监督保廉洁,用制度规范公务活动,用法律惩治腐败,先后出台了政务公开、收入申报、任职回避等预防权力滥用的有效措施。检察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严厉惩治贪污贿赂、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结合办案,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寓于各项检察工作之中,在侦查、公诉职务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比较了解职务犯罪行为人的心理特征和演变轨迹、掌握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特点和成因等优势,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职务犯罪屡禁不止的现状与推进依法治国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矛盾,是我们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现实要求。近些年来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的实践证明,党中央制定的反腐败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以及工作格局、领导体制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是有成效的。但同时应当看到,在近年来反腐败斗争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有些腐败现象还在蔓延,影响恶劣的案件还在增加,这与推进依法治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这一现实矛盾,既要求我们对反腐败斗争必须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努力遏制其蔓延的势头,也要求我们积极探索和建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根本解决腐败问题的新机制。
  广大群众的强烈要求和参与、支持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是我们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强大动力。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人民群众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对反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要求极其强烈,我们要把人民群众的这种要求转化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动力。事实上,如果没有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和积极支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也就不可能搞好。近年来,我们查办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绝大多数来自群众的举报。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既是体现检察职能的一个方面,也是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党的十五大确定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认真总结近年来检察机关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把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党委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和综合治理总体格局,依靠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的支持,在其他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配合下,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对职务犯罪社会总体预防中的职能作用,初步奠定了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的基础。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必须处理好几个关系
  检察预防与社会预防的关系。坚持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根本工作路线。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紧紧依靠群众,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专门机关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作用,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推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
  惩治职务犯罪与预防职务犯罪的关系。惩治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提出:“治标和治本,是反腐败斗争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治标,严惩各种腐败行为,把腐败分子的猖獗活动抑制下去,才能为反腐败治本创造前提条件。治本,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才能巩固和发展反腐败已经取得的成果,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因此,我们既要抓打击,深入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也要抓预防,在治本上投入更多的精力,认真研究腐败的多发领域和产生腐败的源头问题,寻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有效方法,牢牢把握反腐败斗争的主动权,促进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
  检察机关内部预防职能部门与各业务部门的关系。反腐败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既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协调配合和共同努力,又需要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的紧密协作。因此,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能局限于预防职能部门,其他各业务部门也必须通过履行侦查、公诉等监督职能,与预防职能部门一道,共同担负起打击与预防职能作用。在制定和出台检察工作重大部署、工作措施时,要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有机组成部分考虑进去,要对是否有利于反腐败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论证,做到存利去弊、预防在先。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必须依据检察职能,突出检察特色
  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抓预防。检察机关是依据宪法和法律,承担侦查、公诉职务犯罪的一个专门机关,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才能保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顺利开展,推动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社会预防机制的形成。
  突出检察职能抓预防。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一个时期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措施、战略部署的实施,根据职务犯罪发案的情况和特点,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正确确定和及时调整预防工作的重点,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突破口,开辟工作领域,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与实际效果。要结合办案,通过行使检察权,查找体制、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滋生职务犯罪的漏洞,提出具有全局性、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堵塞漏洞,整章建制,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采取多种形式抓预防。要结合办案开展个案预防与组织开展专项预防、行业预防、网络预防相结合,检察机关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以检察职能促进社会预防,做到点、线、面结合,发挥检察机关上下联动的整体优势,构筑预防职务犯罪网络,逐步实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分散状态到集中管理、从初级形式的预防到系统全面预防、从检察机关的部门预防向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转变。要通过检察预防,将预防成果转化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预防行动,推动社会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自我防范机制。
  建立健全制度抓预防。要从建立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体制、机制、法制和管理制度出发,透过一个个的案件,发现职务犯罪得以形成的体制和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创新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推动预防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和法制化建设。
  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抓预防。检察机关惩治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服务大局的重要举措。因此,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以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为出发点和根本目的,努力实现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效果与预防、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社会效果相统一。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