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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企业集团配套改革不可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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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6-04
第12版(企业界)
专栏:企业论坛

  组建企业集团配套改革不可少
  魏杰赵俊超
  ★企业内部体制改革最好同时进行
★不能借重组之机将优质资产带走
★大而全的集团总部形式必须摒弃
  近两年,我国的一些国有大型企业纷纷组建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和更高程度上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生产要素的利用效率。但是,要使这些优势得到发挥,在组建企业集团的过程中,还必须进行配套的改革。
  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国有企业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如产权关系不明晰、所有者缺位、企业内部责权利关系不统一等。这些问题并不会随着企业集团化而自动消失。因此,必须利用企业集团化的契机,进行配套的企业体制革新。国有企业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如产权问题,应该加以解决。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不是搞私有化,更不是要把作为我国经济中坚力量的大型企业分掉卖掉,而是要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的产权评估界定、管理运营与流动重组的制度,解决所有者缺位的状况。
  建立企业集团,必须合理解决企业历史包袱。现在有一个不良的倾向,就是借企业集团化进行重组之机将原企业的优质资产带走,而将企业债务和人员包袱留下,使之成为只有责任却无力承担的“续存公司”。这种将企业负担不负责任地推向国家和社会的企业集团化行为,必须加以制止。这里涉及到一个改革成本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并不是说企业集团接受一个企业同时也必须接受它的全部历史负担,而是在企业集团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地考虑到原有企业和国家、社会的利益。历史负担的形成与过去国家的政策有关,国家应承担责任;企业集团效益得以提高,是获利方,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必须由各方按照平等协商和互利谈判的方式来恰当处理原有企业的历史负担问题。
  组织形式的选择也很重要。严格地说,只有采取母—子公司形式的企业群体才可以称为企业集团。由母公司通过参股、控股和契约关系对下属企业(子公司)进行控制。由于这种企业集团形式是以产权作为企业之间的纽带,企业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保障,因而这种形式的企业集团运作往往比较有效。母子公司的功能必须进行合理的界定和划分。集团总部(母公司)应侧重于资本经营,而子公司应侧重于生产经营。总部着力于整个集团战略方向的调整,而并不干预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因此,过去那种大而全的集团总部形式必须加以摒弃,建立起精简而有效的集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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