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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黑水总关情——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回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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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6-06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述评

  白山黑水总关情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回眸
本报记者徐运平
新千年伊始,黑龙江省地方立法跨上新的台阶。截止到今年5月底,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达204部;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达201部,地方性法规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
  地方立法,作为国家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立足本地实际,突出地方特色,集中民智民情,是其价值和生命力所在。近年来,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这方面倾注了满腔的热情,进行了有效的实践和探索。
  符合实际切实管用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单荣范就地方立法的思路和做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坚持“符合实际,条件成熟,切实管用”的原则,在加快立法步伐的同时,注重提高立法质量,立足于省情实际,有针对性、有重点地搞好地方立法,保证立法切实管用。
  以经济立法为重点,是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重要特色。从欠发达地区的基本省情出发,省人大常委会把经济立法摆在立法工作的首位。在历年立法总数中,经济立法占60%以上。本届以来,经济立法26件,占立法总数42件的62%。立法内容涉及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发展基础产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适时出台了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迫切需要的经济法规。
  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有1700多万农民,是国家重要的粮食基地。为了加快发展农村经济,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转变,省人大常委会切实加强有关农业农村农民的地方立法,共制定涉农法规41件,占地方立法总数的20%,涉及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农村土地管理、农作物种子管理、农业机械管理、基本农田保护、减轻农民负担等方面,为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农民利益提供了法制保障。
  作为国家重要的老工业基地,黑龙江省国有大中型企业较多。为了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脱困和发展,重振老工业基地的雄风,省人大常委会积极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动科技进步、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等方面立法,为深化国企改革和促进国企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实施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并举
  实施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并举是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又一特色。
  1998年松花江、嫩江那场历史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暴露出在防洪治洪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痛定思痛,黑龙江省决心切实实施防洪法,实现依法治洪。
  2000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防洪法实施条例。条例深刻总结1998年抗御特大洪水的经验和教训,针对本省大江大河众多、洪涝灾害频繁的省情实际和防洪工作中存在的各种突出问题,对国家防洪法的各项规定进行了充分的细化和补充。如为了保证科学编制本省防洪规划,分别具体规定了松花江、嫩江等干流和其它重点江河湖泊以及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等重点防洪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针对防洪工程建设中存在标准低、质量差的问题,明确规定防洪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为了应对防汛抗洪期间可能发生的各种紧急、危险情况,明确作出了防汛指挥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权限采取交通管制、调用物资人力、取土占地、清除障碍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农业法是国家调整农业农村经济的一部基本法律。为了实施农业法及其配套法律,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一系列实施条例、办法,仅就实施农业法关于农业合作经济体制的规定,就专门制定了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管理条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条例及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等5项地方性法规,对农业法有关规定进行了一系列的细化和补充,形成了较为配套完善的地方性农业合作经济体制法律规定。
  哈尔滨市居民张某因一起医疗纠纷起诉到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先后作了6次不同部门、不同级别的司法医学鉴定,鉴定结论各有不同,甚至截然相反,令法院无所适从,致使案件久拖不决。
  近年来,此类案件屡见不鲜,司法鉴定活动存在种种混乱无序现象。为保证司法鉴定工作健康有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省人大常委会在国家尚无司法鉴定立法的情况下,在调查研究,总结和吸收省内外司法鉴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和借鉴国外有关资料,充分论证,并征求国家有关机关、部门的意见,1998年在全国首家出台了司法鉴定条例,对司法鉴定标准、程序、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规范和促进司法鉴定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近年来,在不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黑龙江省先行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在这些地方性法规中,近40%是先于国家法律制定出台的。如人大监督条例、绿色食品条例等;本届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42项地方性法规中,有18项是先行制定出台的,有5项是在国内各省区市中首家制定出台的。这些创制性法规的制定,及时满足了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推进依法治省和民主和法制建设做出了创造性的探索。
  集万民之智纳百家之言
  纳百川始成大海。立法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体现,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最大限度地吸引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集思广益,才能使立法更加符合民意,更加符合实际。省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广泛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听取各有关部门、社会各界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集万民之智,纳百家之言。
  1999年11月5日,《黑龙江日报》全文刊登了《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草案)》,直接向全省广大人民群众征求修改意见。草案公布后,人民群众反应热烈,纷纷写信、打电话、甚至亲自上门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共收到修改意见和建议418条,其中大部分是农民群众和农村干部提出来的。省人大常委会在修改条例草案时,对这些意见和建议尽量予以吸收,如对农民群众和农村干部反映较为突出的应当明确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农村土地争议的职责的意见,在草案中增加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用地的使用权争议,由乡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
  本届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将4件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涉及面广的法规草案登报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法规草案的审议,是决定法规质量的关键环节。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各抒己见,深入讨论,字斟句酌,一丝不苟。在对本省动物防疫条例草案进行二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中有关动物屠宰检疫条款未将家犬屠宰列入其中,而在家犬宰食中极易传染疫病,必须在立法中加以规范。这一意见得到了普遍认同,条例草案修改时在有关条文中加进了一个“犬”字,使之列入了法律调整范围。对此,常委会组成人员们感慨道,一个“犬”字,避免了法律调整的一个盲区,真是一字千斤,丝毫马虎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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