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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不能这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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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6-06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百姓点题

  一名品学兼优的中学生,因遭受老师的当众责骂导致精神受到刺激,不得不辍学在家……人们在为这名学生的不幸惋惜之余,禁不住大声疾呼——
  老师您不能这样
曾庆朝韩中才冯黎
  17岁的男孩小东,是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某中学学生。他品学兼优,担任班长和团支书,深受老师和同学的喜爱。然而,谁也没有料到,这名优秀学生,却因老师的不当教育而导致精神不振,不得不告别校园,至今辍学在家。
  日前,法律为小东讨回了公道。
事情还要从两年前说起。1999年10月25日早晨,小东上完早自习后,和往常一样到食堂就餐。当时,就餐队伍排得很长。他在队列里站了一会儿,因肚子饿得咕咕直叫,便离队到校外买了袋方便面充饥。按照该校内部规定,学生必须在校内食堂就餐,为此,还专门安排老师值班维持秩序。当小东手拿着还未来得及吃的方便面进校后,被值班的张老师发现。双方言语失和,张老师一气之下将他手中的方便面踢落在地!小东怎么也想不到,平日里可亲可敬的张老师竟会这样对待自己,不由得面红耳赤,尴尬万分,自尊心受到了深深的伤害。
  接着,张老师又让小东到办公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让小东写出书面检查交到学校。倔强的小东没按要求写出书面检查,张老师便再次对小东进行批评教育。此时,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张老师一脚踢伤了小东的腿。
  此件事情发生以后,小东仿佛变了一个人!以前自信的他变得少言寡语,常常一个人独自夜晚离校回家。当年11月10日,小东参加完区里组织的体育考试后离开了学校,至今没有再踏进校门。
  一个月后,校方得知小东腿部受伤后,就指派张老师陪同治疗。到2000年3月7日,已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计1014元。后因张老师学校工作较忙,就由小东父亲陪同治疗,小东父母为此支付医疗费779元。
  2000年6月15日,小东因精神分裂症住进南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9天,花医疗费507.30元,交通费256元。校方获悉后,先后两次支付小东父母1600元。2000年12月7日,河南省南阳市精神病医疗刑事诉讼医学鉴定认为:小东性格内向,学习用功,成绩好,担任班长及团支书,在同学中有一定影响,受到教师当众责罚后,难以接受,遂出现不言不语,反应迟钝。以后,逐渐睡眠不好,经常想被罚之事,学习成绩下降,以致不能坚持学习,对亲属也开始冷淡,其诱因是被老师责罚事件,但排除“精神分裂症”的诊断。
  前不久,小东父母将学校及张老师一纸诉状告到了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计53000余元。其他费用另行起诉。
  在诉讼中,学校辩称:一、张老师是当天值班老师,负责同学们起居和卫生安全。他为了保证同学吃到安全食品,才踢掉原告的方便面。二、学校及张老师对原告的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不足以造成原告精神障碍。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医疗费我校已付清,其他费用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作为第二被告的张老师辩称:小东同学违犯校规,私自到校外购方便面,我上前制止,他出言顶撞,我才一气之下将方便面踢掉,并将其叫到校办公室批评教育,并未对其拳打脚踢,也未当着同学的面恐吓他。事后,该同学也未离校出走,一直在校学习并参加了11月份的体育考试。我的管教行为虽有过激,但根本不会引起原告精神障碍和精神分裂。
  宛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是教书育人场所,学生在校学习,食宿应按学校的纪律规定来办。但在学生违犯了学校的校规后,作为一名老师应以批评教育为本,即使学生态度不好,也应控制自己的情绪,而不该用过激的行为、语言伤害学生。本案中,小东同学受到老师责罚后,身体健康受到伤害,学校对由此伤害带来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张老师是在履行职务期间由于态度不冷静造成小东身心受到伤害,因此该老师不应对小东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故原告主张由张老师负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01年4月30日,宛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学校应赔偿原告医疗费1287.1元,交通费25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护理费110.7元,以上四项合计1744.3元,原告父亲在被告处借款1600元,相抵后,被告再支付给原告144.3元;原告因受到责罚后精神受到刺激,被迫辍学在家,对于平时学习成绩好又是班干部的原告及其家人来讲,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痛苦和折磨,对原告今后的健康成长和人生道路的选择带来了一些障碍,故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原告对此项请求的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小东仍在治疗疾病,待相关费用发生后,如有纠纷,可另行起诉。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对此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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