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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决定实行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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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6-09
第2版(要闻)
专栏:权威发布

  北京市政府决定
实行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
本报北京6月8日讯记者阎晓明报道:北京市政府决定,实行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6月6日,北京市政府以第76号令公布实施《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规定》明确了重大责任事故的职责范围。今后,北京市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矿山重大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等6种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安全事故,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和安全一票否决制,防止发生食物中毒、火灾等安全事故,确保学生安全。中小学校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违反规定者,除了校长和直接责任人外,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有关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追究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对该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工作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天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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