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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与铁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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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6-13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效率与铁案
毛磊
  严打系列评论之二严打系列评论之二严打系列评论之二“严打”斗争开展以来,政法机关重拳出击,一大批刑事犯罪分子落入法网,这确是大快人心,但同时我们还应当注意的是要把每一件案子都办成铁案,这样才能经得起社会公众的评说,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从重从快打击犯罪的同时,还要防止办案过程中出现偏差,务必要将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
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对“严打”工作提出了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从重从快原则;二是坚持“稳、准、狠”原则。
这两个基本准则是我们在同犯罪分子长期斗争中,特别是总结历次“严打”斗争的经验,形成的带有全局性、根本性意义的原则,必须贯彻“严打”斗争始终。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全面地反映了我国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加强社会治安工作的性质和特征。正确认识并严格遵守这两个基本准则,对这次“严打”整治斗争取得实效,达到全国治安工作会议确定的两年内实现社会治安明显进步的目标至关重要。
“严打”整治斗争必须严格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规则。“严打”必须严格依法。
打击违法犯罪是一场严肃的斗争,对于犯罪分子必须坚决打击,毫不留情,并且不留隐患。
“严打”之“严”,不能理解为只要是在“非常时期”,就可以滥施刑罚,刑讯逼供,而只能理解为“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在法定期限内从快”,在从重从快的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实体法——刑法和程序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等刑法固有的基本原则,在“严打”斗争中同样必须遵守。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证每个无罪公民都不受伤害,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有的诉讼权利。
“稳、准、狠”原则是对依法从重从快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严打”斗争最终取得最佳效果的根本保证。
“稳、准、狠”三者是统一的、互相关联的,也是缺一不可的。“稳”,是要在党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有条不紊地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准”,是要在办理案件当中,确保基本事实准确、基本证据确凿,确保案件的质量,使每一起案件都符合法律的要求。既不让无辜者受到法律的追究,也决不让任何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狠”,则是要依法严厉惩罚罪犯。该重判的坚决重判,该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决不能让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
因此,政法机关在“严打”整治斗争中应坚持严格执法与执行刑事政策的有机结合,做到“严打”斗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既要依法严厉打击犯罪,又要确保办案质量,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司法机关的每一名执法者都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办好每一起案件,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和马虎。无论从轻还是从重,都应于法有据,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
要防范不依法办案事件的发生,还必须加强对执法机关办案的监督。一方面是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自身监督,建立上级对下级进行监督的有效机制;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各级人大、检察机关应加大法律监督的力度,督促有关部门办好案、办铁案。前不久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宋孝贤就强调,检察机关在“严打”斗争中要依法严格审查把关,做到惩治犯罪不单要“狠”,而且要“稳”与“准”。
当然,严格依法办案,将每一案件办成铁案,这是法律的要求,这个准则不论是否处在“严打”期间,还是其它时候都必须无条件遵循,否则就是枉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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