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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肯给救护车让路,致使病人因延误治疗而死亡,仅仅是道德范畴的问题吗?请看——占路堵车延误治疗法不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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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6-13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在生活中

  不肯给救护车让路,致使病人因延误治疗而死亡,仅仅是道德范畴的问题吗?请看——
占路堵车延误治疗法不容
  方园钟修平
  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民事赔偿案件。案件的当事人怎么也没有想到,因自己拒不让行救护车的行为,要为此付出沉痛的代价。
  案件的起因要从2000年底说起。那天,江西省兴国县李江之父李某因突发脑溢血而病危,县医院急救中心派救护车将其接回医院急救。途中,适逢王庆林驾驶的一辆货车因故障停在路中间。李江急忙下车向王庆林说明情况,并表示愿意协助将货车推得靠边一点。而王庆林以很快能修好为由,让救护车稍等一下。
  10分钟之后,李江再次提出让行的请求,而王庆林仍以只需10余分钟便可修好为由表示不必如此麻烦。此时,李江的一亲戚忍不住说了王庆林一句:“谁家都逃不了生老病死!你这人怎么这样不讲理?”王庆林大怒,与李家发生口角。此后,他既不修车,也不同意将车推至路边。不管旁人怎样劝说,他就是一意孤行。
  事已至此,李江不得不拨打了“110”。从堵车至民警赶到、放行,前后长达40分钟。当李某被送至医院时,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法医鉴定结论表明,李某之死与延误治疗有关:如果提前半小时,以同样方法抢救,可以脱险。
  李江于是向王庆林索赔。索赔未果,李江将对方告上了法庭。
  当地一些群众认为,李某直接死因是脑溢血。
  王庆林的行为虽然缺德,但不至于要赔偿李某的死亡损失。但实际上,王庆林的行为依法应承担侵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王庆林拒不让行救护车的行为违法。在我国,任何公民都享有生命健康权,不能受任何违法行为的侵害。本案中,王庆林虽没有直接加害李某,但他实施拒不让行救护车的行为,已威胁到法律所保护的李某的生命健康权。
  2.王庆林拒不让行救护车违背社会公德。《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本案中,救死扶伤是一项众所周知的行为准则,而王庆林却置之不理。
  3.王庆林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当时王庆林明知自己拒不让行会延误治疗时机且可能造成病人死亡,但他却抱着听之任之的心态,对损害结果无动于衷。李江亲戚正常的埋怨,不能成为赌气的理由。
  4.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确实是脑溢血,该病与王庆林无关。但法医鉴定结论表明李某死亡与延误治疗有关,而延误治疗是由王庆林所引起;否则,就可以脱险。二者之间具备了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依据法律,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李江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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