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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缘何成被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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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6-13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河南首例状告公证处违法案,几起波澜●
●公证处违规行使国家证明权,被判败诉●
公证处缘何成被告
  陈金波宋军英
  河南省新野县从事个体生意的梁全德怎么也没有想到,父亲生前遗留下的两处房产,竟然使他母子不和、兄妹反目,先后四度对簿公堂。同时,他也成了河南省首例和公证处打行政官司的热点人物。
  不久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梁全德胜诉,新野县公证处败诉。
纠纷乍始初上公堂
  梁全德在家中排行老二,有一个哥哥,两个妹妹。1985年,大哥结婚。当时,家里有新旧两处房产。父亲出面,弟兄两人达成分家协议:哥哥两口住新房,将来梁全德结婚住老宅。1989年,梁全德结婚后,便按分家协议住在老宅,和父母及两个妹妹一起生活。
  此后,梁全德用老宅的门面房开办了鲜鱼门市,生意一天比一天红火。
  1992年,父亲因患食道癌卧床不起,不久便与世长辞。没想到,父亲刚刚下葬,梁全德和母亲之间便产生了矛盾,并步步升级。
  父亲死后不久,母亲就召集亲戚朋友及四个子女开会,讨论她的赡养问题。对母亲提出的赡养方案,梁全德认为对他不公平而没有同意。就这样,家务会议不欢而散。
  时隔不久,梁全德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母亲将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支付赡养费。在法院的调解下,母亲撤回了诉状。可从此,这对母子心结难解。
再上公堂公证不公
丈夫死后,母亲就与二儿子梁全德夫妇一起生活。在一起生活久了,难免有些磕磕碰碰。母子俩有时说不上三句话,就开始拌嘴,双方隔阂日深。
  转眼到了2000年2月。
梁全德看老宅年久失修,便同母亲商量将旧房扒掉,再建新房。母亲爽快地答应了。他很快找人将旧房拆掉,又去办了土地使用证、建房许可证等必备手续。老房正要开工重建,没想到,母亲却出面阻拦了。
  母亲告诉二儿子:“老宅不是你的!不经我同意,谁也不能盖。”
  儿子多次找母亲商量,但房产的归属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建房之事从此搁浅。
  又一次让梁全德没想到的是,同年3月6日,母亲联合哥哥和两个妹妹,四人以共同原告的身份,将他告上法庭,请求分割老宅房产。但不知何故,四原告不久就向法院申请撤诉,并得到了法院的许可。
  让梁全德更没想到的事还在后头。3月29日,母亲拿着一盒录音带来到新野县公证处,声称是丈夫生前所立遗嘱,要求办理遗嘱公证合同,并出具了录音的内容:因我得了治不好的病,趁我脑子还清醒时把房产赠给老伴……我给她的一切房产和宅基由她自己处理,子女无权干涉等等。母亲带了她的两个弟弟作为证人。
  公证处两名工作人员当场对证人进行了询问。他们一口咬定,录音确系姐夫所立遗嘱。
  同年4月1日,新野县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证实遗嘱真实。
  新野县公证处这一公证行为,是否合法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其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在本案中,立遗嘱人梁父已在1992年去世,不可能亲自来申请遗嘱公证;而两个证人均是继承人的亲弟弟。但公证处却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然出具了公证书。
  在梁全德的记忆中,父亲从来没有提起过什么遗嘱,更不用说录音遗嘱。为此,他多次找公证处及上级单位领导,请求撤销公证书,但都遭到了拒绝。
  在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后不久,母亲以公证书为依据到新野县政府房管部门办理了房产证。
起诉政府 状告公证
  得知母亲办理了房产证,梁全德再也坐不住了,他想到了神圣的法律。
  2000年6月,梁全德以新野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新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县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新野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其母为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案件审理中,新野法院发现县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所依据的公证书是违法公证,便向新野县公证处、司法局提出撤销公证书的建议,可是同样遭到了拒绝。
  连法院提出撤销公证书的建议也被拒绝?梁全德心里更不踏实了。看来,只有通过诉讼程序撤销公证书,才能最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公证处能告吗?他专访了专业人士,几乎得到了同样的回答:“状告公证处?没听说过。”
  为了维权,梁全德硬着头皮向新野法院递交了起诉状。法官认真审查后认为,2000年3月10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扩大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公证行为是准行政行为,应当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遂决定对梁全德的起诉予以受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新野县公证处则始终坚持:公证处是社会中介机构,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公证处提起诉讼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请求法院驳回梁全德的起诉。
  新野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违反了继承法和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属违法公证。同年12月20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公证书无效。
  一审宣判后,新野县公证处不服,以公证行为不属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为由,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近,南阳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这起状告公证处的案件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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