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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合法是公证的生命——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袁曙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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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6-13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专家评点

  真实合法是公证的生命
  ——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袁曙宏
  本报记者吴兢
  记者:袁教授,您从一个法学专家的角度,如何看待本案中新野县公证处的公证行为?
  袁曙宏:公证,顾名思义,是一种具有公信力的证明行为,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公证的生命,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是公证的目的。但在本案中,新野县公证处的公证行为却违背了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以录音形式录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公证暂行条例和继承法之所以对遗嘱及其公证规定得如此严格,就是因为遗嘱公证直接赋予或剥夺了特定人的财产继承权。而新野县公证处却违背上述法律的明确规定,在立遗嘱人已经死亡、录音遗嘱的两名见证人均是继承人亲弟弟的情况下,仍然出具了遗嘱公证,这就使公证失去了合法性,并因此直接影响其真实性,从而不仅没有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反而直接加剧了纠纷和引起了两场诉讼。
  无独有偶,《中国青年报》今年4月30日在《沦为时髦与摆设的公证》一文中,以武汉体育彩票作弊丑闻为例,对公证的真实性和效用提出了质疑。在这一丑闻中,用来摇奖的乒乓球里竟然藏有螺帽?但湖北省公证处的两名公证员此前却已公证过两个“真实”:一是“本次开奖的摇奖器具完整”;二是在球卡住并被工作人员用手拨下来之后,继续摇奖的中奖号码仍然“真实有效”。然而不可思议的是,当现场彩民检查出乒乓球的问题时,在大伙的惊诧反应之下,两名公证员不是立即检查和确认作弊行为,宣布摇奖无效,而是面无表情地看着这一切,“迅速和电视台的节目主持人躲进了电视台的直播工作间。”这一事例的确极为典型地说明,这样的“公证”既不“公”也不“正”,不仅已沦为时髦与摆设,甚至起到了掩盖一些欺骗和作伪行为的效果。长此以往,公证的公信力将荡然无存。
  记者:那么,如果老百姓对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呢?
  袁曙宏:这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1)公证处是否行政主体,换句话说,公证处是否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根据现行《公证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这就明确了目前公证处是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的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
  当然,现在全国的公证处正在进行改革,向社会中介组织方向发展,有的甚至改为合作制。改革后的公证处是不是行政主体,是不是仍然代表国家进行公证,这关键要看以后的公证法或公证条例如何规定了:是授权公证处仍代表国家进行公证,还是仅规定它以自己的信用进行公证。
  (2)公证行为是否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行政法学理论,公证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即是国家公证机关确认并宣告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或某种法律事实的行政证明行为。在本案中,新野县公证处就确认了梁父录音遗嘱这一法律事实。既然公证处既是行政主体,它作出的公证行为又是具体行政行为,那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不服公证行为当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里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新司法解释拓宽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
  记者:这件案子,有何社会意义?
  袁曙宏:这件案子虽小,却有双重意义。
  第一,它向公证机关提出了警告:公证既不是时髦,也不是摆设,而必须真实合法,必须拥有公信力,否则公证机关就会当被告、败诉,甚至承担赔偿责任。长此以往,公证就有可能被老百姓怀疑、指责,甚至抛弃。
  第二,它又一次说明,行政机关只要行使权力,就必须承担责任。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在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倡导建立责任政府,必须追究违法失职的政府及其公务员的法律责任。国务院最近制定《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就是在建立责任政府方面的一项重大举措。
(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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