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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服少数民族地区贸易工作中的一般化工作方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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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08-24
第2版()
专栏:

克服少数民族地区贸易工作中的一般化工作方法
赵天德
几年来,社会主义商业在少数民族地区有了很大的发展。据一九五四年不完全材料统计,全国少数民族地区国营商业机构比一九五一年增加了一倍半,并大力开展了流动贸易工作,现已有贸易干部四万四千多名,其中少数民族干部比一九五一年增加了五倍多。国营商业收购和销售额同一九五一年相比,约分别增加了四倍半到五倍。国营商业几年来执行了公平合理的价格政策,适当地提高了农、牧、土特产品的价格,和降低了工业品的价格,使农牧产品同工业品的交换比价,大部趋于合理。在经济比较落后的民族地区,还帮助建立和发展了一些经济中心和初级市场,活跃了物资交流。在若干边疆民族地区,国营商业引导当地少数民族商人,从经营外货逐步转向经营国货,使外货充斥的边疆市场逐渐改变为以国货为主的市场。在广大民族地区,国营商业积极地供应各族人民各种商品,打击了不法私商的投机倒把行为,稳定了物价,巩固和扩大了人民币的阵地。国营商业通过贸易活动,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全国经济联结起来。这对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生产、改善各族人民群众的生活,并对促进工农牧业相互支持和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目前在少数民族地区的贸易工作中还有不少缺点和问题,亟待克服和解决。比较普遍和存在时间比较长的一个缺点是不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办事的一般化的工作方法。
这种一般化的工作方法,表现在制定政策方面是:只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一般的共同特点,确定总的民族贸易政策,不能按照不同民族的特点和贸易工作发展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在党的总路线提出以后),进一步研究和制定更确切的、适合于不同民族的具体情况的贸易政策。对商业工作的某些重大措施,只是笼统地提出少数民族地区例外,没有进行具体布置;因而有些民族地区年年机械搬用汉区的商业政策,造成了错误。例如一九五二年国家调整商业时,有的民族地区也不加分析地退让经营阵地,在收购上只要大宗土特产,在销售上曾有过“只批发、不零售”,使群众既不能卖出中小土特产,又不能买到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一九五三年很多民族地区又仿照汉区的错误做法,实行
“压缩库存、减少经营品种”,使在地域辽阔、交通不便的少数民族地区,没有适当的库存,造成商品脱销。一九五四年有的民族地区过早过严地限制并排挤了私商,有的地区对市场流通的商品,不问主次,一律进行管理,有的地区不准私商下乡经营,规定农民挑进城的鸡、鸭、鱼、蛋都要卖给食品公司,因此私商歇业的增多,影响城乡物资交流,造成市场紧张。
一般化的工作方法表现在商品经营方面是:专门组织合乎少数民族人民需要的商品生产和订货做得不够,对少数民族人民所需要的特殊商品供应不足,甚至没有经营;在供应商品的品种和数量上,远赶不上民族地区生产发展和人民购买力的提高。另一方面,又有很多商品不适合少数民族的需要而造成积压。例如国营商业部门很少经营或不经营少数民族所喜爱的民族服装;为广大少数民族爱好的不同形式的装饰品、丝织的各种用品等,也经常脱销;对牧区人民生产需要羊毛剪子、牛奶分离器、帐篷等商品,也不能积极扩大经营。相反地,某些国营商业部门却把干部穿的蓝制服、胶底鞋运到牧区,把游泳衣运到住在高山的民族地区,又把炼乳、鱼肝油、派克钢笔、高价手表、电动打字机、高等儿童玩具等运到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民族地区去。今年五月,云南德宏傣族?颇族自治区芒市百货公司检查了经营的一千三百多种商品,发现绝大部分不合少数民族人民的需要。此外,有的国营商业部门在分配商品的花色、品种时,不是根据消费习惯而是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以致需要大花布的地区大花布脱销,小花布积压;而需要小花布的地区小花布脱销,大花布积压。
造成上述错误和缺点的原因,是国营商业部门对党的民族政策学习得不够,对少数民族生活的特点和需要调查研究得不够,对通过国营贸易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生产发展以及对适当满足少数民族生活的需要注意得不够。结果既浪费了国家资金,又不能满足少数民族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今后要做好少数民族地区的贸易工作,首先在制定少数民族地区的贸易政策的时候,要根据宪法序言规定的“国家在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将照顾各民族的需要,而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上将充分注意各民族发展的特点。”的精神,认真考虑到不同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区分为几种不同类型的民族地区,分别制定商业政策。目前全国少数民族地区的情况是不完全相同的。有的少数民族地区已完成了土地改革,并进行了其他社会改革,农牧业生产已达到或超过解放前的水平,社会主义商业已掌握了绝大部分主要商品,并基本上占领了农村及牧区市场;有的少数民族地区不但没有进行土地改革,其他社会改革也进行得很少,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国营商业基础薄弱,私营商业绝大部分是汉族零售商贩;还有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如藏族地区,情况更为特殊。我们应该根据这些各不相同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将全国少数民族地区划分为几种不同的类型,在对私商改造方面、在商业组织机构和商品流转等方面,分别制定政策,规定前进步骤和工作办法。只有这样做,才能使民族贸易工作适合于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和各族人民的需要,才能使对私商的社会主义改造与各民族的要求相结合。
其次,必须力求做到使商品经营适合少数民族人民的需要。这是国营商业为少数民族人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服务的必要条件,也是衡量少数民族地区的贸易工作成绩的一个重要尺度。因此,必须加强经营商品的调查研究工作,弄清供应和收购商品的品种、数量、规格和销路,作好经营上的具体安排。
在商品供应方面:可采取如下措施:(一)民族地区的国营商业部门对当地各民族、各阶层人民所需要的商品,应先向当地或邻近地区的地方工业和手工业部门组织加工订货,进行生产。因为只有少数民族地区或邻近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工业、手工业,才能及时地了解各民族各阶层人民的需要,并便于随着需要的发展而及时改变规格、品种和花色。也只有这样,才可以减少商品由大城市长途运送的现象,以节省运费。(二)少数民族地区或邻近地区不能生产而为各民族所需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当地的商业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同各大城市的中央批发站或二级批发站签订合同,详细规定这些商品的品种、数量、包装和交货日期等条件,以便组织这些商品的生产和供应。(三)对于一部分少数民族生活上所必需的茶叶、绸缎等商品,应尽可能照顾少数民族地区的需要。(四)要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各阶层人民不同的购买力条件,介绍适用的新商品,以适应各族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此外,各有关业务部门也可定期举办少数民族需要的商品展览会,并组织各批发站同民族贸易公司订立定期的供应合同。目前有的民族地区,如广西省桂西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联合自治县国营商业部门,已把各族人民对市场一般商品分成畅销、平销、滞销等几种;同时又把当地僮族、瑶族、苗族和其他民族所需要的特殊商品和喜爱的一般商品进行了排队。这样,就摸清了底细,有利于今后进一步做好供应工作,满足人民需要。
在商品收购方面,应采取如下措施:(一)要扩大对一切有销路的土特产的收购工作,并配合农业部门组织生产在全国范围内有销路的土特产,改进规格质量,力求供应出口、内销和工业建设的需要。(二)要进一步注意发现新货源和扩大收购品种的工作,并同中央各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加强对特产(如云南民族地区的亚热带产物等)的研究,求得尽速解决销路和进一步发展生产。(三)要积极组织民族地区初级、中级市场的物资交流会;全国性的土特产交流会也应请民族地区的商业部门参加,以便一面扩大民族地区土特产在全国范围内的销路,一面使内地的某些土特产也能在民族地区找到适当的销路。
克服少数民族地区的贸易工作中一般化的工作方法,将更能发挥贸易工作为少数民族生产和生活服务的积极作用,满足各族人民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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