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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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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6-26
第9版(国民经济)
专栏:

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第307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办法》涉及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这个办法?
  答:当前,报废汽车回收市场秩序混乱,导致非法拼装车泛滥,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也影响了汽车工业的健康发展。为了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国务院制定了这个《办法》。
  问:对已经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汽车,应当如何处理?
  答:已经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汽车,其拥有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取得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再到汽车注册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报废汽车,也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问: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要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在注册资本、拆解场地、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拆解能力、从业人员、经营行为记录以及环保标准等方面,也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办法》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
  问: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办法》规定,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首先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部门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给《资格认定书》。取得《资格认定书》的申请人,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问: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中负有哪些职责?
  答:《办法》明确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并组织各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止、查处有关的违法行为。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应当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特别要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经营活动等实施监督。
  问:如何保证《办法》得到严格的贯彻执行?
  答:首先,应当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使有关单位和个人知法、守法;其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办法》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审批关、发证关,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严格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严肃处理违反《办法》的行为,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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