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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审议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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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6-28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提请审议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
  本报北京6月26日讯记者傅旭报道: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于今天首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柳随年就这一法律草案作了说明。
  柳随年说,草案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是,以宪法为依据,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草案对农村土地作了限定: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养殖水面,以及依法用于农业的荒山、荒沟、荒滩等。
  关于承包期内的承包地调整问题,草案规定: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但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失去承包地且没有生活保障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承包地。同时规定,可以将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增加的土地、承包方自愿交回的承包地等,承包给新增劳动力,以解决人地矛盾。
  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妇女出嫁后集体经济组织要求收回承包地,妇女离婚时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妇女离婚后与原夫不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经营权更容易受到侵害。为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结婚的,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妇女离婚的,已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依法受到保护,可以作为家庭财产处理。目前农村土地延包工作已基本完成,随着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今后工作的重点之一就是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管理。草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作出了规定:国家支持和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同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包括转让、转包、入股、互换等。
  草案包括总则、家庭承包、其他形式的承包、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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