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阅读
  • 0回复

作海域使用管理法草案说明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6-28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作海域使用管理法草案说明
  本报北京6月26日讯记者傅旭报道:受国务院委托,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在今天的常委会会议上作海域使用管理法草案说明。
  田凤山说,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海域使用管理法草案,并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他说,草案共8章52条,主要对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海域权属制度、海域使用管理体制等作了规定。
  关于海域权属管理制度,田凤山说,为了解决海域权属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宪法确定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原则,草案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这样规定,不仅有利于澄清目前在海域所有权方面存在的错误观念,而且为建立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奠定了基础。同时,根据海域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草案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并对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作了规定:“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海域使用权除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取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