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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改税破茧而出车辆购置税1月1日起开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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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1-02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费改税破茧而出
车辆购置税1月1日起开征
  本报北京1月1日讯记者李建兴报道: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日前联合发出《通告》,就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有关工作做出明确规定。这标志着我国费改税改革经过多年酝酿,终于破茧而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为了有利于车辆费改税工作的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车购税暂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含天津、上海市政工程局)所属车购费征管机构负责,由其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
  从2001年1月1日起,凡需缴纳车购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到交通部门所属征管机构办理车购税纳税事宜。
  车购税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一次性缴纳。纳税人应当持征收机构核发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车辆购置税免税证明》向车管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没有上述证明或证明与车辆不符的,车管所一律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但2000年12月31日以前,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管机构签发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仍可作为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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