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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劳动法律的制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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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7-12
第11版(社会经纬)
专栏:

重视劳动法律的制定
全国总工会主席团原委员关怀
  重视《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运用《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维护职工的权益,是党的光荣传统之一。
  早在建党初期,党就领导了轰轰烈烈的劳动立法运动。1922年8月党领导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利用北京直系军阀政府鼓吹“保护劳工”、重开国会、制定宪法的时机,发起了争取劳动立法运动。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亲自签发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毛泽东同志1933年8月12日在《必须注意经济工作》一文中,特别指出:“只有坚决地实行劳动法,才能改善工人群众的生活,使工人群众积极地迅速地参加经济建设事业,而加强他们对于农民的领导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邓小平同志指示应尽快制定《劳动法》。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12月中央工作会议的闭幕会上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1989年7月26日同参加全总十一届三次主席团扩大会议的同志座谈时,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不依靠工人阶级,我们将一事无成。”《劳动法》是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在法律上的体现。江泽民同志的指示对《劳动法》的制定是有力的促进。经过数年的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终于在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江泽民同志以1994年第二十八号共和国主席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回顾我们党80年的历程,我们深深地感到,党是我们广大职工群众的贴心人,制定《劳动法》是党中央和历届中央领导同志高度关心的大事。重视《劳动法》的制定和使之不断完善是党的光荣传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社会上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我们应当继承党的光荣传统,按照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做好《劳动法》、《工会法》的修订与完善工作,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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