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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完善代表对选民负责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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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1-03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集锦

  应完善代表对选民负责制
  代表与选民在法律上的代理与被代理、委托与被委托、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决定了代表应向选民负责,选民有权了解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选民如果发现代表不能代表自己的利益,缺乏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就可依法罢免代表。
  但是,我国法律上规定的这种选民与代表的监督罢免制约关系并没有在实际中实现。要改变这种状况,最终的解决办法是各级人大代表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在此之前,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分别组织本级人大选举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汇报履行代表职责情况,然后将其汇报向选区公布,接受选民的监督;根据选民意见再对上级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评议。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应定期向各自选区的选民会议报告工作,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接受选民监督。此外,代表在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以及行使职权情况也应向选区公布。
  ——湖南人大《人民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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