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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镇长百年银杏之争 当了被告当原告,夏老汉凡事讨理 打了官司又撤诉,银杏树物归原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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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1-03
第10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焦点

  村民·镇长
  百年银杏之争
  当了被告当原告,夏老汉凡事讨理
  打了官司又撤诉,银杏树物归原主
  熊安元
  2000年11月5日,湖北省京山县三阳镇党委书记、原镇长董烈宏下乡检查秋收工作,不知不觉地来到了小阜村四组村民夏世清老汉的房前。
  正忙活儿的夏老汉一见到这位昔日的法庭对手,像见到久别的朋友一般,递烟、倒茶,好不热情。
  “夏大伯,难道您不生我的气吗?”董书记劈头就问。
  夏老汉说:说句真心话,当初不恨你那是假话。以前,总认为你们当官的“眼红”,生怕咱们老百姓富了,干什么事都想耍耍威风。咱就不服这口气!现在才知道,不是官大,而是法大!有理才能走遍天下。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一当被告:法院中止审理
  三阳镇地处大洪山南麓,境内生长着近400棵古银杏树。夏世清老汉的房前有一棵树龄约380年的古银杏树,长得枝繁叶茂。每到秋天,这棵树可为他带来上万元的收入,最少也有3000元。夏世清在这里住了40多年,曾像哺育子女似地对这棵树倾注了不少心血。
  1996年,小阜村为了让古银杏树为村民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对古银杏树实行竞价承包。夏世清以每年缴纳1000元管理费的标价夺得该树五年的承包经营权,并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
  夏老汉按合同交清了头两年的承包款。但到1997年该交第三年的承包款时,夏老汉却再也不愿意交了。因为他发现,同村别人家三四棵银杏树一年仅交承包款700元,而他一棵就得交1000元。他认为村委会不公平。
  而村委会则认为,银杏树的承包费是合理的。因为夏老汉的一棵银杏树年平均收入在8000元以上,而别人三四棵银杏树平均收入仅5000元左右。
  1998年11月15日,小阜村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经三阳镇人民政府明确指示,向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夏世清交清承包款和合同违约金,并依法解除承包合同。县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夏世清以此树长期由自己管理且在自家宅基园内为由,提出:古银杏树的产权为自己所有,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要求村委会退还已交的承包款。县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银杏树承包合同纠纷引发该树所有权争议。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与村集体之间的林木权属争议应先由乡级人民政府解决,不属人民法院管辖。县法院遂中止了审理。
  二当原告:县政府认定古银杏树为集体所有
  在此情况下,三阳镇政府迅速组成一个由镇法律服务所、镇农办、小阜村等单位派人参加的专门调查小组,前往当地调查核实。
  1999年8月2日,三阳镇人民政府根据掌握的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古银杏树的产权为小阜村集体所有,承包合同合理合法,并要求夏世清承担单方违约的法律责任。
  这棵树明明长在自家房前,且一直由自己管理,怎么不是自己的呢?夏世清不能接受这个处理决定。他于同年8月21日向京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要求依法撤销镇政府的行政决定,并重新确认古银杏树的产权归属。
  同时,夏世清还向京山县法院行政庭提起行政诉讼,将时任该镇镇长的董烈宏推上被告席,要求依法撤销镇政府的行政决定,并依法判决古银杏树的产权归自己所有。
  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不久便中止了审理。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行政复议未作出之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夏世清明白这个道理后,于1999年10月9日向县法院申请撤诉并得到了准许。
  1999年11月1日,京山县人民政府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原决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遂维持了镇政府的行政决定。
  再当原告:法院认定老汉只有承包权
  接到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后,夏世清失望又气愤,认为县、镇两级政府处事不公,官官相护,都为集体说话。他一气之下于同年11月10日向京山县法院行政庭提起行政诉讼,再次将董镇长告上了法庭。
  在各方关注之下,京山县法院于1999年12月8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夏世清的宅基地进行了仔细的测量,结果发现该树正处在其宅基地的边缘地带,却不在其宅基地范围内。
  当县法院刚刚把古银杏树的确切位置弄清楚时,夏世清又提供了一份小阜村1983年购买林木的花名册,证明他花100元钱购得了古银杏树的产权。县法院经调查取证,特别是原村会计张明凤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1983年小阜村将部分经济林木交给村民管理受益,而适当收取了提成费。张会计为了做账的方便,就把它列入了购买林木一项。而事实上,夏世清并没有购得古银杏树的所有权。
  县法院经调查认为,夏世清只有承包经营权,没有所有权。
  法院终审裁定:准许撤诉
  就在县法院即将作出判决之前,夏世清再次主动申请撤诉,表示服从原行政决定,对古银杏树的所有权不再持有异议,还依法付给村委会承包款及合同违约金共计5000余元。原来夏老汉通过了解法律,终于心知肚明:银杏树的所有权的确不归自己;而且经过多方比较,他发现古银杏树的承包费也是适度的。
  2000年1月21日,京山县法院行政庭依法作出终审裁定,准许原告夏世清撤回起诉,同时确认该古银杏树的所有权为小阜村集体所有。至此,一场旷日持久、官民相争的“百年银杏树产权官司”终于画上了句号。
  令人高兴的是,输了官司的夏世清却不输志气。同年2月,他又主动竞标,以一次性缴纳7000元管理费的标价再次夺得该古银杏树5年的承包经营权。
  谈起这起银杏之争,镇党委书记董烈宏深有感触:“通过这次银杏树的纠纷,我们许多农民不但对法律知识有了更深的了解,而且也懂得了致富必须学法守法。更重要的是,通过这次诉讼,让我们的基层干部清楚地认识到:在处理问题时,必须依法行政。只有依法行政,才能让老百姓心服口服。”(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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