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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最好的调节器——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袁曙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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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1-03
第10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专家评说

  法律最好的调节器
  ——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袁曙宏
  本报记者吴兢
  记者:袁教授,从法学专家的角度,您如何看村民与镇长的百年银杏之争这个案件?
  袁曙宏:这个案子很典型,结局颇有戏剧性,用时髦的话来说,是一个双赢的结局。
  案子的一方是镇政府,另一方是农民。整个案件持续了一年多。最后夏世清认识到自己错了,主动向法院撤了诉。而镇政府则通过此案明白了一个重要的道理:基层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必须学会依法行政。
  因此可以说,这个案件的整个过程,实际上就是普及法律知识和提高法治意识的过程。该案件没有真正的败诉方,而只有一个“胜诉方”——这就是法律。
  记者:镇政府与老百姓打官司,先当原告,后当被告,会不会影响威信?
  袁曙宏:恰恰相反,这不仅不会影响镇政府的威信,反而会提高镇政府的威信。
  我国现阶段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从依政策治国向依法治国转变的历史时期,计划经济的惯性,小生产者的惰性,各种利益的刚性,各项制度的随意性,以及国际、国内各种矛盾的复杂性,形成了制度转型时期特殊的社会生态环境。
  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政府必须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推进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从人治政府向法治政府的转变,而不能继续用人治的方法、用强迫命令的方法,解决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
  在本案中,镇政府首先授权小阜村当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解决与一个普通农民的承包纠纷,这就是把政府与农民摆到了平等位置,而不是高“民”一等。这就是市场经济和依法行政的做法,这就是用法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
  嗣后,镇政府又根据法律规定对小阜村与夏世清的树木权属争议作出行政裁定,这是镇政府以仲裁人身份居间对民事纠纷双方作出行政决定,这也是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
  再之后,农民分别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和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县政府和县法院撤销镇政府的行政裁定,镇政府分别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被告进行答辩和出庭应诉,以解决与农民之间的行政纠纷。
  在这一起民事、行政纠纷交错,镇政府既当原告、又当仲裁人、又当被告的案件中,镇政府的威信不仅没有降低,反而得到了老百姓发自内心的支持和拥护。
  记者:那么,农民告镇政府,会不会被当作刁民?会不会遭到打击报复?
  袁曙宏:首先应当明确,告政府的公民不仅不是刁民,相反是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较高、敢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现代公民。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虽已建立10多年,但公民、法人仍然不敢大胆行使诉权,能忍则忍。因此,在实施《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保障公民、法人的诉权仍然是基本前提。
  现在,一些行政机关对没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当原告可以接受,但对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当原告则难以接受,认为是“恶人先告状”,是“刁民”,在行动上加以抵制,甚至以强凌弱,打击报复。很显然,这种观点与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只要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就可以告,至于具体行政行为究竟违法与否,则由人民法院审查。合法的,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违法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所以,告政府的公民、法人有可能行为完全合法,也有可能行为不完全合法,甚至完全不合法。但这并不妨碍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当原告,甚至也不妨碍其胜诉。这是因为行政诉讼审查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不是老百姓的行为是否合法。
  需要强调的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的实践表明,公民、法人越是大胆行使诉权,越是不委曲求全,行政机关也就不得不尊重原告。因为它的头上悬着一把“司法审查”的尚方宝剑。
  可喜的是,在本案中,三阳镇政府并不因农民夏世清违约不缴承包款而用不合法的手段解决纠纷,也没有因他告镇政府而视他为刁民,甚至打击报复。相反,三阳镇政府与夏世清却通过这个官司而变得相互更加理解,关系更加融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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