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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挪用公款案看国企资金管理漏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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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1-03
第12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从挪用公款案看国企资金管理漏洞
  高健
  据统计,发生在国有企业的挪用公款犯罪已成为当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重要原因。去年1至6月,成都市检察机关查办的63起挪用案中,国有企业就有36件,占57%。这些案件涉案金额大,重特大案件比例高,其中50万元以上19件,占53%。
  主体身份位高权重。犯罪嫌疑人中担任董事长、厂长、经理、党委书记职务的企业高层领导约占67%,负责销售、掌管财务的业务员、部门经理约占33%。
  作案手法花样翻新。一是通过银行划账方式将公款转至个人账户或私人经办的私营、合资企业账户,这种情况占82%。如西南航空公司财务部经理刘然、航材处财务科科长邓龙辉仅一个月时间就先后转款700万元至一家私营建筑企业;二是通过下属分公司或子公司转款。如成都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谢成润、副总经理周继荣以下属分公司购房为名,私自从信达公司划款208万元至分公司用于支付其私人购买别墅的费用;三是私刻公章,私设账户截留货款。
  赃款多用于营利。在当前金融监管力度加大,银行惜贷、企业慎借的情况下,挪用自己经手的公款“借鸡生蛋”,既周转了资金,又不受贷款审批的限制,因而将国有企业的账户当作“开放式的私人银行”大肆挪用。所涉案件中,赃款用于私人营利的占73%。
  这些案件反映了国有企业在资金管理上的漏洞。
  一、对国企高层领导和重要岗位人员缺乏监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可以自主支配企业资金,但由于相应的监督制度还不够配套完善,少数国企高层领导和重要岗位人员得以随意动用手中掌握的国有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二、国企干部个人经商炒股现象较为普遍。所涉案件中国企领导违反规定经商炒股的占40%。
  三、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有禁不止。按规定,私营企业不得向国有企业拆借资金,但有的国企领导却因亲朋私情而置财经纪律于不顾,轻易将公款挪用给他人使用。有的则虚构经济往来,通过其他国企转款达到借款给私人企业的目的。
  四、股份公司董事会决策审批权未落到实处。股份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赋予董事会对资金、人员等方面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批权,个别股份有限公司在这方面虽有一套完备的制度,但执行不力,缺乏监督,致使嫌疑人轻易得逞。
  五、国企子公司成为个别人挪用公款的跳板。个别嫌疑人为掩人耳目,借子公司需使用资金为名将公款从总公司账上划到子公司,然后再利用子公司财务管理薄弱的便利条件把款项转至私营企业账户或提取现金。
  六、某些企业出借账户为他人犯罪行方便。犯罪嫌疑人往往编造资金往来的理由将公款划至另一国有企业的账户,再从该账户转款、提现,而个别企业出于种种原因则会违反财经纪律出借账户为其大行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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