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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有效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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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1-12
第10版(健康时空)
专栏:

违法的“有效率”
消费者对药品广告中“有效率”、“治愈率”这样的字眼似乎司空见惯,那接近百分之百的有效率的确很诱惑人。然而,这种广告语却是典型的违法药品广告。我国自1995年2月1日实施的《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有效率、治愈率”的内容。
  国家之所以这样硬性规定,主要是因为一种药品、医疗器械被允许生产,说明该药品是有一定作用的,但这种作用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药品、医疗器械通过试验、临床应用而获得的有效率、治愈率的数字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不具有普遍的意义。同时药品、医疗器械的有效率只能在一定的时期内有用。另外,也不排除有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广告中故意提高甚至杜撰有效率、治愈率的可能性。为此,作为关系人民健康的特殊商品,广告法对以上广告语作出了禁止发布的特别规定。当前,各级工商部门都在加大管理力度,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商、经销代理商以及广告经营者对十分“钟情”的“有效率、治愈率”当“忍痛割爱”,在广告中不再出现。消费者对各类形式的广告出现的以上广告语以不屑一顾为上策。
济南工商局历城分局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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