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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政府为民工追讨血汗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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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1-21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西宁市政府为民工追讨血汗钱
本报记者 马应珊 禹伟良
  1月18日,青海高原风雪交加,室外最低气温零下十几摄氏度。
  此时,西宁市政府副秘书长赵子金、湟中县副县长赵帮月带领清欠组的10多名同志,驱车奔驰在风雪中。为了给农民工追讨被拖欠的工资,他们正赶往湟中县。他们将分别前往湟中县第一建筑公司、甘河建筑公司、路桥工程公司,一笔一笔地当场查实兑现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这是西宁市政府有组织地为农民工追讨拖欠工资的一个镜头。
  西宁市委书记张裔炯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我们把追回农民的辛苦钱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帮助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成立专门办公室,接受民工投诉,全面调查,摸清拖欠底数
  近几年来,随着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出门打工的农民越来越多,农民收入不断增加。但有些私营业主、个体老板见利忘义,克扣或长期拖欠民工工资,更有黑心者把廉价民工变成了无价民工,把农民的血汗钱变成了自己的资本,农民工辛苦一年多,到头来却“竹篮打水一场空”。
  针对这个问题,青海省西宁市政府于去年12月成立了投诉办公室,安排专职人员收集农民投诉情况。短短1个月的时间,投诉民工就达4100多人,投诉拖欠工资额
  710多万元,拖欠时间最长的竟达18年之久。还有人反映,黑心老
  板竟殴打追讨劳动报酬的民工。于是,由副市长王晓云牵头、四区三县的主要领导组成督查小组,率领100多名行政干部和执法人员,深入到大通、湟中、湟源、城中、城北等四区三县进行摸底调查。
  市政府发出清欠通知,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追讨;对有钱拒不支付的,则依法提起诉讼
  摸清情况后,西宁市政府发出了《关于开展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通知》。市政府秘书长带队,深入到各拖欠单位现场办公进行追讨,要求立即兑现。对有钱拒不支付的,则依法提起诉讼,追究其责任。
  在湟中县甘河建筑工程公司,记者发现,公司办公室里挂着上级部门奖励的“先进施工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等四块铜匾。当工作人员说经理不在时,赵帮月副县长立即打电话将企业法定代表人王登忠叫来,拿出拖欠工资统计名单表和民工的投诉,追查两位农民被拖欠的2400元劳动工资。原来,该公司经理将民工工资发给了工长,但工长装入自己的腰包里,没有发放给民工。赵帮月对此进行了严肃批评,并要求企业立即处理问题,兑现工资。
  湟中县路桥公司包工队长仲宗山前几年和打工农民口头达成协议,每天付劳动工资15元,但完工后,他只给农民工每天10元。接到农民工投诉后,市政府副秘书长赵子金和湟中县劳动局长一起来到这个公司,找到仲宗山追缴拖欠的工资,当时他拿不出钱,清欠组当场叫他写了保证:在腊月二十六前,必须付清农民工工资,不能影响农民过年。
  在近7天中,湟中县政府接待农民工投诉809人,追回拖欠农民工工资10万多元。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的具体行动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也提高了政府在老百姓中的威望。
  摸底调查表明,出现拖欠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老板不守法,农民不懂法。西宁市各级政府帮助民工拿起法律武器在西宁,建筑、交通、餐饮行业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较为突出。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为例,近几年来,用工单位共拖欠民工工资494万元,涉及农民2476人,而拖欠大户就是建筑施工企业,拖欠时间最长的达4年之久。
  摸底调查表明,出现拖欠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老板不守法,农民不懂法,因此出现了许多“流汗不给钱,要钱还挨打”的违法现象。在青海的马平高速公路建设中,汕头包工队雇用甘肃农民工修路,到结算时却不付工资。无奈的民工便跑到这家包工队去吃饭,而包工队却雇佣打手,打死民工1人,打伤8人。但由于民工不懂法,这起人命案被包工队私了,凶手至今逍遥法外。
  大通县在此次清欠工作中,首先帮助农民学习《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大通县委、县政府组织劳动、公安、法院与工商等政府职能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立案调查,并依法强制执行,目前,已追回拖欠农民工工资106万元,及时发放到了800多名民工手中。
  此次清欠活动中,西宁市发现一个最突出的问题就是,90%以上的用工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打工者和用工单位在招聘用工时,没有在劳动部门招工备案,也没有办理外来用工许可证及外来用工登记卡等相关手续。对于打工者而言,劳动合同就是他们的“护身符”,但许多打工者对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当劳资纠纷发生时,往往会因没有劳动合同而争取不到自身的劳动权益,而用工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却溜之大吉。这使得劳动者在追讨工资、争取合法权益时受到严重阻碍,同时给劳动和社会保障的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
  西宁市政府最近发出文件,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者,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在办理劳动合同手续后7日内,用工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按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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