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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当事人:诉讼标的额要适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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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8-01
第11版(读者来信)
专栏:为您服务

  法官提醒当事人:
诉讼标的额要适度
  有一种说法叫“打赢了官司输了钱”,出现这种情况,与当事人请求的诉讼标的额太高有很大关系。人民法院是按照争议的金额即请求的诉讼标的额收取诉讼费的,如果原告当事人请求的金额只有部分被法院认定,那么,未被法院支持部分相对应的诉讼费就要由他来承担,这样,拿请求赔偿的诉讼来说,原告的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但法院判决给他的实际赔偿金额可能比起诉讼请求的数额要低的多,这样他获得的实际赔偿减掉没有被支持部分诉讼请求的诉讼费,就只能得到很少的赔偿。所以,因为种类、案情的不同,当事人不要因为受其他高额赔偿的案件等的影响,漫天要价,使自己的实际利益受损。
  笔者认为,当事人确定诉讼标的额,可以从几个方面把握:一是诉讼请求要合法,法院只能支持有法律依据的请求,比如赌债等违法的请求,不受法律保护;二是依据具体的标准,比如赔偿案件中的误工费的计算,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有关部门的标准、个人的从业情况等确定;三是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损失赔偿请求要合理、适度,比如精神损失赔偿,因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计算标准,因此要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方式、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管辖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等方面综合考虑。
江西于都县人民法院 陈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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