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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说话请负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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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1-21
第10版(财经广场)
专栏:金海观潮

上市公司说话请负责
  辛华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下发《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赔偿。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法院开始受理和审理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这是中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利好,意味着证券市场上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正在逐步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十年来一直饱受造假事件困扰,从最早的“原野”、“琼民源”到“红光”、“郑百文”、“猴王”、“银广夏”等等,因虚假陈述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上市公司为数不少。仅从2001年3月31日到2001年11月19日,因虚假信息披露而受中国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就有16家。
  除系统性风险等偶然因素外,在证券市场上能对广大投资者造成很大损害的因素主要有三个: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而这三者之间又有很大的关联。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证券信息披露责任人”之所以进行虚假陈述,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有所企图的。说白了,不外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最终损害的是投资者的利益。《通知》出台后,投资者如果被存在“虚假陈述”情况的上市公司侵犯权益,就能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恢复投资信心。因而,这一《通知》是顺应民心的表现,是依法治理证券市场的表现,有利于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宗旨落到实处。
  高法的《通知》,对信息披露责任人来说,是失信成本的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大调整。不少信息披露责任人之所以敢于虚假陈述,就是因为失信成本太低,获得的利益却很大。《通知》出台后,如果信息披露责任人进行了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查处后,受到的将不仅是行政处罚,还将面临广大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要求。特别是对上市公司来说,如果在信息披露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而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又被法院判定承担民事责任,那么这家上市公司将会付出巨大的代价,甚至可能濒临破产。
  尽管高法《通知》的实施还有待细化,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还有待完善,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失信者人财两失的趋势已不可逆转。《通知》犹如一把利剑,将时时刻刻地悬在上市公司和其他一些市场中介机构的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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