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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日前首次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插头插座予以强制收回——“产品召回”走出第一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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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8-05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首次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插头插座予以强制收回——
“产品召回”走出第一步
  本报记者 原国锋
  最近有则消息让消费者拍手叫好: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对国家近期监督抽查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插头插座予以强制收回。消费者可以对所公布收回名单中所列规格型号的产品,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退货;销售者可向生产者提出退货。同时,还要求有关生产企业限期收回本次公布名单中列出的已出厂、销售的产品,经销企业要将这些产品全部撤下柜台。
  人们注意到,这是首次以国家名义强制收回某项产品。
  尽管这次强制收回所涉及的产品相对比较简单,但它毕竟标志着我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特别是劣质产品推出了新的管理措施,加大了市场监管力度。与此同时,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针对某些重要产品的“缺陷产品管理制度”已经由专家研究阶段转入到行政论证阶段。
  召回制缘何起步难
  尽管产品召回制“小荷已露尖尖角”,但严格地说,我国目前还没有正式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甚至何谓缺陷产品,也没一个权威的界定。
  据专家介绍,目前,国内对有缺陷产品的处理,主要还是采取由受损的消费者对缺陷产品以违约或侵权为由,通过司法程序向销售者或制造者提出索赔。对于批量生产出现的缺陷产品,导致大量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害,行政机关如何进行管理、惩戒,并促进企业进行改进、弥补产品缺陷等的管理仍显乏力。
  召回制缘何在我国难起步?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告诉记者:缺陷产品召回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系统工程,它的实际运行和具体操作,需要众多法律法规和雄厚的技术基础作支撑,需要政府管理部门、企业、消费者取得共识,需要建立一整套信息传递系统,等等。任何一个环节的缺位和失范都将“绊”住缺陷产品召回制的出台,包括生产者和消费者对这项制度的了解及相关观念的成熟。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研究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的工作人员汪立昕说,以缺陷汽车召回为例,它的规范运行必须具有:完备的汽车安全和技术标准体系,汽车的强制认证制度与召回管理制度的协调配合;经验丰富的技术专家和技术检测机构的支持系统;功能齐备的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系统;汽车产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间各项制度规定和具体管理行为的协调配合;以及厂商和消费者对缺陷汽车召回规定及相关问题的认识、熟悉和适应等。而在这些方面,我国还很不成熟。
  产品召回制急需建立
  产品召回目前已成为处理缺陷产品的国际通行做法。以汽车召回为例,世界上几乎所有著名品牌的汽车都有召回的记录。美国35年来共召回1万多次,召回的汽车达5亿辆次,且多属政府立法监督、企业主动召回。只有极少数情况下,才使用政府强制召回。
  建立产品召回制度,不仅能更加有效地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也有利于政府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前一段时期,在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三菱帕杰罗汽车事件等一系列因产品缺陷引发的纠纷中,尽管我国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消费者组织做了大量工作,但从处理的法律依据和处理结果看,行政执法部门对此类问题的处理还缺乏有力度的措施。这些都说明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对缺陷产品有效防范和处理的机制。
  当我们还在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千呼万唤的时刻,一些发达国家则加大了召回管理的力度。如日本,国土交通省准备把过去由企业自主召回产品改为政府实施行政命令,强制召回产品;加大对企业和个人违反产品召回制度的处罚力度,旧规定的罚款限额在几十万日元以内,新法规定的罚款上限提高到1亿日元,对直接责任人的罚金,上限也将提高到100万日元;政府主管部门还将设立独立的产品召回检查部门,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了对缺陷产品的管理。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出入境商品日渐增加,由于产品缺陷而引起的经济纠纷更需相应的召回管理办法来解决。加强对国外发达国家的缺陷产品管理制度研究,建立既符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上通行规则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刻不容缓。
  刘兆彬指出:产品召回制度作为处理缺陷产品的国际通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正协同有关部门加紧研究制定。大家都关心的汽车召回,是一项制度含量、科技含量很高,对部门协调的要求很严的工作,经过较长一段时期的紧张工作,相关规章已初步成熟,现在正打算启动有关立法工作程序。一部跟国际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可望在近期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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