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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的正义”非正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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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8-07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纵横

  “民间的正义”非正义
任彦
人治,在一般人眼里,指的是手握权力的官员有法不依,把自己的意志凌驾于法治精神之上的行为。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同样把自己的意志凌驾于法治精神之上的行为,人们却对之宽容得多,那就是“以暴除暴”、“以恶制恶”的私刑行为。
私刑不被善良的人们上升到人治的“高度”,是因为这种行为更具有蒙蔽性。首先,其行为主体一般不是个人,而是群体;其次,其行为手段不是权力,而是道德或民意;最后,其行为动机不是以权谋私,而是为民除害。
上文展现在我们眼前的一幕幕悲剧,都是私刑所致,无论是公款雇凶除恶,还是家庭痛杀逆子,其特点都是践踏法治精神的野蛮行为,其本质都是抛开“程序的正义”的犯罪行为。
“程序的正义”是法治社会固有的原则,一切违背这一原则的行为都是非正义的行为。但我们有些人对于集体针对个体的“为民除害”的私刑行为,并不十分深恶痛绝,相反,有时还替他们喊冤叫屈,如上文中那样,一家人合力勒死逆子后,68名村民自发上书检察院,请求司法机关对老实巴交的4名被告从轻处罚。
但法律是公正的,也是无情的。文章中列举的几个案件中,动用私刑的当事人最终没有因为主持“民间的正义”而逃脱法律的制裁。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民间的正义”非正义。由于我国曾长期是一个封建大国,各种有悖于现代法治精神的人治思想在某些地区、某些人身上一时难以彻底肃清,上文中那一例例动用私刑夺人性命的悲剧就是这种封建意识的极端表现。
解决上述问题最根本的措施还是持之以恒的教育。实践证明,我国自1986年以来,连续实施了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之后,广大公民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全社会各项事业的依法管理水平也有了很大提高。但我们必须充分意识到,法制宣传工作任重而道远,还有一些有待消灭的死角,不仅要向广度拓展,而且向深度推进。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法制宣传的不断深入,法的精神真正深入人心,私刑除恶这样的悲剧将会越来越少,直至销声匿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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