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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执行 后收费 山东法院:当事人不用预交执行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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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1-22
第6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先执行 后收费
山东法院:当事人不用预交执行费
本报讯 从今年起,山东法院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再也不用预交执行费。执行费,包括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均改由法院事先垫付。这是今年山东法院改进执行工作推出的最新举措。
  以前当事人申请执行必须向法院预交申请执行费,这一作法不仅加重了申请执行人的负担,也容易导致执行人员拖延执行或利用职权乱收费。针对这一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改革执行案件的收费程序,在全省各级法院全面推行法院垫付执行费用制度。在执行结案后,申请执行费再由执行法院的财务部门从执行的款项中按规定扣收;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凭有关票据扣收,并即时与当事人办理结算手续。执行机构不得办理收费,更不得向当事人开具“白条”。
  据介绍,在解决“执行乱”方面,山东省高院今年还将有四方面创新:一是严格执行立案标准,强化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对被执行人根本无履行能力的案件,实行暂缓立案或发放债权凭证;二是规范执行财产给付程序。执行过程中,对于执行的现金和实物拍卖等变现款,一律由法院财务账户暂存,执行结案后按规定及时付给申请执行人,不得截留或挪用;三是严禁执行中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办案”现象;四是加大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等环节的监管力度,杜绝“暗箱操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王世心 张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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