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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治腐须坚持制度创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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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8-11
第6版(理论专页)
专栏:工作研究

  源头治腐须坚持制度创新
易福林
腐败是指公共权力背离公共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腐败的源头即导致公共权力背离公共利益的条件和土壤。实现制度创新,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是减少反腐败的成本,使反腐败工作更加主动、更有成效的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创新,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强化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分解权力是约束权力的一种好的方法。在横向上,一个部门权力的行使,要受到其他部门的监督和制约;在纵向上,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若干程序、步骤和环节,各个环节之间应互相制约。同时,要对每项权力进行严格的界定,加强内部监控,抑制权力的滥用。凡是因为疏于监督而导致腐败的,要追究上级主管机关领导的责任,并把对下级的管理监督工作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考核任用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发挥监督机构的作用,监督机构要有相对独立性,提高监督权威。监督主体相对独立地行使监督权,有利于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使被监督者在行使权力时更加慎重,减少和避免滥用权力的行为。另外,监督机构相对独立,便于集中统一领导,使整个监督机制充满活力,有利于消除监督过程中的推诿扯皮。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是产生腐败的一个重要源头。杜绝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必须在惩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同时,加快用人制度的改革,减少任命制,扩大选任制,大力推行竞争上岗、轮换交流和实行推荐考核任用干部责任制等,形成优者上、平者让、劣者下的机制。
  发扬民主,拓展监督渠道。治理腐败,根本的一条就是扩大人民民主,增加政务、厂务、校务、村务的公开度,使人民群众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保证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在继续加强党内监督、群众监督的同时,要注意拓展监督渠道,重视舆论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
  健全法制,加大惩处腐败分子的力度。反腐败方面的立法要周密详细,规定要具体明确,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要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惩处力度。对腐败分子,不管职位高低、功劳大小,只要违法乱纪就依法依纪惩处,决不姑息迁就。
  多管齐下,实现综合治理。从近些年的情况看,腐败现象往往依附于新的经济现象而产生,与经济活动交织在一起。因此,无论是经济、社会、文化发展规划的制定,还是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或是一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都要把反腐倡廉作为有机组成部分考虑进去,做到未雨绸缪,预防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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