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9阅读
  • 0回复

私闯民宅 还是正当执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8-14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焦点

私闯民宅
 还是正当执法?
  ●供电部门接到“偷电”举报,派人上门核查,并剪断了其挂于宅外的电线。而宅主人则以当时家中无人为由,状告用电管理人员非法闯入他人住宅。孰是孰非?
蔡 祥 徐新宇
  接举报 供电部门派人查证
  2000年8月中旬,江苏省如东县供电局为加强电力管理,决定在县内开展“反窃电”检查。类似的检查每年都要搞若干次,效果也算不错。
  活动期间,供电部门接到群众举报,举报称“(本县)掘港镇某村村民顾某有偷电行为。”8月21日上午,该镇供电所所长刘某某,县供电局职工刘某、陈某,该镇某村电工季某等一起赴现场检查。此前接到供电部门“恳请派记者随行采访”函告的《如东日报》(现《南通日报·如东新闻》)记者王某也一同前往。
  提起顾某,检查人员比较熟悉。50余岁的顾某,自20岁做电工起与电打交道已有30年,如今在上海打工。因用电容量、电表设置等问题,顾某曾多次与供电部门有过接触。
  上午10时许,检查组抵达顾某住宅——一幢单门独院的二层楼房。连喊了几声顾某的名字,无人应答。在确信顾家无人后,为了“不虚此行”,检查组决定入户检查。一行人中的季某前往顾某所在村的支部书记蔡某处,邀请其为入户检查作见证。
  在顾宅,检查组成员发现了阳台上一根不规则悬挂的电线,“一端挂在公用高压线上,另一端则经绝缘瓷瓶进入了顾某住房内”。检查组向邻近村民借来梯子,攀上顾某家二楼阳台,将该线剪断。记者王某将该过程拍了照片,并发表在当地报纸上。随后,检查组中的有关人员进入顾某院内,对二楼西房室内的部分用电器容量进行了测试。取证检查完毕,一行人便离开了顾某住宅。
  但事情并未就此结束。
  数月后,顾某找到相关部门,反映检查组一行“未经同意,非法闯入他人住宅”,要求严肃处理。但顾某未能获得令他满意的答复。
  上法庭原告被告各执一词
  今年2月28日,顾某向如东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将刘某某、季某、蔡某、刘某、王某、陈某等6人告上法庭,要求追究6人非法侵入住宅的刑事责任。经审查,法院当天受理了此案。
  3月20日上午,如东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旁听席上座无虚席。
  原告顾某指控:2000年8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告人季某,组织了刘某、蔡某、陈某、王某等人,公然私闯自诉人住宅,进行非法搜查……刘某某、季某系主犯,主观上存在犯罪故意,私闯民宅并实施了非法搜查、拍录;其余随从人员合谋参与,并不同程度地非法闯入自诉人家中,均已触犯《刑法》第245条,且系团伙犯罪,要求依法惩处。
  6名被告人对事发当天情况作了供述,但均认为自己行为并未犯罪——
  被告人刘某某认为:本人持有合法行政执法证件,根据群众举报去自诉人处检查,是依照《电力法》进行的合法行为;
  被告人季某、刘某、陈某辩称:自诉人阳台上有挂线入户,在其住宅外即可发现,为取证需要而剪断电线并作部分电器容量的检查属职责范围,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蔡某更是不解:我起初并未到场,后来是在检查组成员再三邀请之下才去为检查作见证的;
  被告人王某则辩解:作为媒体记者受单位指派,对执法行为进行正当的舆论宣传、监督,无违法可言。
  针对被告人的辩护意见,自诉人顾某的律师予以反驳:一、被告人在明知自诉人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入户查电,执法观念淡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告人称其依据《电力法》查电,但该法通篇没有用电管理人员有权“强制入户”检查的规定。若如被告人所为,宪法赋予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何以体现?二、被告人明知自诉人家中无人,仅凭怀疑、举报便公然强行入户剪电线、查容量,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犯罪。
  鉴于案情复杂,法庭未作当庭宣判。
  3月27日,顾某以被告人陈某、王某违法行为轻微,自愿撤回对他们的控诉,并获法院准许。
  判无罪罪 与非罪几多启示
  5月27日,如东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季某、刘某根据单位安排检查自诉人的用电情况属履行职务的行为。但在已知自诉人家中无人时,仍入室检查,确属执法不妥;被告人蔡某到场见证入户也不妥。鉴于上述4被告人非法入室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故不能认为是犯罪,遂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某、季某、蔡某、刘某无罪。
  尽管一审对该案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但此案的判决却令人深思。
  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享有住宅不受侵犯权,其基本涵义是任何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未经法律许可或未经户主等居住者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公安、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需要对有关人员的身体、物品、住宅或其他地方进行搜查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为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情节轻微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指控与否,其决定权在于权利人。
  尽管一审法院对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作了“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无罪认定,但我们不应忽视法院判决时的措词——被告人行为“不妥”!这对于某些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电力管理人员来说,无疑应当是一剂“清醒良方”。执行公务也好,履行职务也罢,从根本上讲,都是为了实现公共秩序的有序运行,又怎能反而损害社会秩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呢?本案提醒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进一步增强执法意识,杜绝工作中的种种“不妥”。
最新消息:本案原告已上诉至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