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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的交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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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8-21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以案说法

  陕西晨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全球最大的药业巨头、世界500强企业美国辉瑞公司的商标注册纠纷历时两年之久,双方都是在法律的基础上据理力争。最终,陕西晨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胜诉,成为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企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个范例。
  关于商标的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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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3月29日,陕西晨鸡药业公司将本厂研发的中成药以“傲哥”商标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局经初步审定后,于2000年3月21日,将“傲哥”商标刊登在第728期商标公告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则不予核准注册。
  2000年6月19日,美国辉瑞公司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对“傲哥”商标提出异议。辉瑞公司称,该公司研制的药品英文名为VIAGRA,别名叫“伟哥”,“伟哥”是这种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早已深入人心。晨鸡药业公司注册的“傲哥”商标,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辉瑞公司要求驳回“傲哥”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注册。
  面对这个全球最大的药业巨头、世界500强公司的质疑,晨鸡药业公司针锋相对:首先,“伟哥”根本就不是注册商标,而只是“外号”,是“坊间的俗称”。辉瑞正式使用的商标是英文“VIAGRA”及中文“万艾可”。“傲哥”与“万艾可”完全不同,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也未与辉瑞公司的优先权利发生冲突。
  其次,以“X哥”或“伟X”作为名称注册的并非只有晨鸡药业公司一家企业。早在1992年,湖北咸宁市卫生用品厂就注册了“郎哥”商标;1993年重庆伟格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了“伟格”商标等。因此,在同等条件下,“傲哥”的注册也应予以核准。
  第三,“伟哥”也并非辉瑞公司的独创。“伟哥”最早由新闻记者在报道中使用,故此名称的所有者不是辉瑞公司。再者,从字眼、含义上讲,“傲哥”与“伟哥”视觉有很大差异,发音更是完全不同,含义上也有很大区别。
  综上所述,晨鸡药业公司答辩书结论认为:“傲哥”的商标注册既不违反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也不违反国际法规。
  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经过调查审理后,裁定:辉瑞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傲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2002年6月28日,晨鸡药业公司终于收到了由国家工商局颁发的“傲哥”商标注册证。至此,这场跨国商标争议官司终以陕西晨鸡药业公司获胜而告结束。
  编后: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今后此类涉外官司将会越来越多。我国工商企业界不仅要在生产经营方面与国际接轨,同时也应该做好充分的法律准备,加强法律知识和世贸组织规则的学习。在企业经营中既要自觉、认真地遵守法律法规,也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与世贸组织规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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